(学术论文)金华杰《基督山恩仇记》与《琅琊榜》中复仇形象之比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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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的四大资产治理公司提出的,其操作方式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资产治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化解金融风险,另一个是将国有企业从高负债的窘境中解脱出来。债权转股权作为处理企业欠债的一种积极的方式,被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清理债务中所采纳。目前我国并存着两种债权转股权方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政策性债转股并非是经由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的,而是需要通过国务院审批和统一指导进展的,因而,政策性债转股,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非政策性债转股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无需通过特别审批程序,企业债转股中发生的民
2、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企业出售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式之一,但实践中企业出售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同样存在产权买卖的情况。企业出售是企业转上产权的一种方式,是以企业产权为标的的一种买卖行为,企业能够整体出售产权,也能够部门出售产权,能够出售有形资产,也能够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出售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完成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企业出售合同发生的纠纷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出售资产时,应当依法进展,对因企业出售而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发生的纠纷,如产权转让时未商定债务的承担,因转让的资产已经设
3、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而发生民事纠纷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调理资源优化配制的机制之一,通常是占有优势的一家企业吸收一家伙数家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按兼并的策略和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兼并能够采取公开收买、直截了当收买、杠杆收买等方式。我国企业兼并的暂行方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的兼并有承债式兼并、购置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企业兼并是权利主体通过签定协议设定民事法律关系行为完成的,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兼并协议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所列的上述六种纠纷类型,根本上是按企业改制活动方方式所做的划分,
4、这些类型的纠纷大多数是发生在直截了当参与企业改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关于因企业改制涉及别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如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征询题、以原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征询题、以原企业股份设定质押的征询题等引起的纠纷,也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亦应适用本司法解释调整。因而,在这些纠纷中,权利人的恳求权是基于其与原企业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并非企业机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但因企业改制发生企业产权主体变更或资产转移而引起债务承接等征询题,因而,原企业权利人对改制后的相关主体因债务承接等二享有恳求权。这种企业改制引起的债务承接等征询题,有些是因上述一些企业改制行为引起的直截了当后果,为防止重复,司法解释在列
5、举纠纷类型时,并没有将债务承接引起的纠纷与上述六品种型并列,但应当明确,因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接征询题引起的纠纷,也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新就体制的转轨时期,维习惯市场经济的开展,企业改制还需要不断地探究和尝试新方式,为防止列举类型的遗漏,司法解释在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后,又采取开放的情势做了补充规定,其目的是为防止挂一漏万。从这一规定方式能够看出司法解释的原那么是的:但凡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6、。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起诉和受理条件的条款。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视角观察,司法解释第一条确认了诉权和诉讼标的范围,第二条规定了行使诉权和审讯权的条件。当具备诉权的人在可诉的范围内提起诉讼并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在管辖范围应当决定受理,法院的受理决定,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标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截了当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对各类民事纠纷受理条
7、件的一般或抽象规定,是一切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大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应遵照的共同准那么。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该条时有不同的疑难点。实践中,对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的受理,难点一般集中表现为对被告确实认和诉讼理由上,突出表现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和诉讼理由不精确。企业通过改制后,相貌全非,企业资产主体和构造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圆企业的债权人或财产权利人行使恳求权时不能精确的认定被告,经常发生起诉的被告尽管明确,但不适格或遗漏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的情况,或者在起诉时主张权益遭到损害,但对本人在哪一个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益,能够行使强求权陈述不清,起诉的理由欠当。因而,人民法院不能因上述缘故回绝受理案件
8、,但这些情况的发生,使纠纷在程序征询题上拖延时间,迟迟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势必造成诉讼和审讯资源的浪费。 企业改制在通过领域中已经实践特别长一段时间,但因该通过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被引入到司法程序中作为民事案件仅是近几年的事情。由于我国企业改制造为经济领域中的新鲜事情,在法律范畴内如何保护和调动各市场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开展中的积极性,促进阶级改制的有序进展等许多征询题,还处于探究中。阶级改制中涉及的利益主题特别多,容易产生利益冲突构成纠纷,而企业改制方式灵敏多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政策繁多,各种行政、民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而,如何梳理企业改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处理纠纷,到达审讯的
9、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互动,是审讯实践中的难题,经常使人困惑,对当事人来说,其在按照法律保护权益中迷失方向就缺乏为怪了。 实践中,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类型最多的是圆企业债权人认为其债权在企业改制中被悬空或首先损害,因而行使恳求权主张权益。按照现有民商事法律、法规及本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权利时能够参照以下标精确认被告: 1.企业以全部资产改造为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的。这种改制在外部发生企业形态转换,在企业内部发生投资构造和资本构造的改变,原企业与改制后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因而,原企业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时,能够改制后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为被告。阶级以部门资产与别人改制新设公司的,
10、是列原企业为被告,仍然列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能够酌情而定。 2.企业分立、出售、兼并等行为都要发生原企业的资产产权变动情况,企业资产是该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在企业资产减少或转移时法律要求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通常做法是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承接债务的人,债权人按照公告参加登记,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接或转移协议,这种情况发生纠纷时,债权人能够公告或协议商定的债务承担人为被告行使恳求权。没有参加公告登记的债权人或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债权人应当向原企业住债权,原企业不存在,一般应按照资产的走向行使恳求权,以资产的承接主体为被告,例如,关于企业分立的,原企业的资产要分割一部分到其他主体
11、中去。资产必定减少,债权人的利益要遭到阻碍,债权人在企业分立时与原企业或分立企业签定协议商定债务承接的,债权人起诉时应当按照合同法律关系,以债务承接人为被告,向其主张权利。企业分立时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接协议无效的,能够原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 3.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资产治理人成心隐瞒或遗漏债务致使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其他股东或兼并企业、买售人能够原企业资产治理人为被告,向其行使追偿权。我国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有些征询题是过渡幸得经济现象,如企业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这些经济现象引发的纠纷会相对减少。但同意企业产权进入市
12、场流通和买卖以后,有关企业兼并、分立、出售等现象会成为一种通常的经济行为爽朗在商品经济市场中,因这些行为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会逐步增多。因而随着企业产权操作更加遵照市场规律,法律标准的与时俱进,我们如今关注的疑难征询题将会便的相对简单,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缜密和高段的经济现象挑战法律,我们不懈的努力工作,不断地缩短法律与经济开展之间的间隔。篇三: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征询题之浅析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征询题之浅析 引言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法人的终止、 变更、重新设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 完善和经济构造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
13、权制度的改革 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定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近几年来,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引 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 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审讯法官和各地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开展一项紧迫任务。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保障 社会稳定和推进经济开展是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制订于1994年,处于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劳动法没有规定,法律处于真空状态。审讯实践中难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级 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
14、困难,制订了多部司法解释,最为明显的是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法律适用、程序与实 体处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试图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 动争议纠纷特点、原那么、争议诉讼主体、处理等征询题,浅见个人不成熟的观点: 一、企 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必定要求与必定选择。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及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利益 关系也随之会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必定引 发劳动争议纠纷。如改制中企业裁员、解
15、除劳动的情况极其平常,其经济补偿和赔偿征询 题也会不断出现。如企业改制中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 型劳动关系征询题也涌现出来。如企业性质的改变,特别是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企业的治理 与公有制有着特别大区别,职工的本身利益难以与公有制企业相比,职工待遇、福利等遭到影 响。私有制企业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不可能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易引起纠纷的发 生。为此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以下不同特点: (一)、案发的必定性和不可回避性。 这些有关企业改制的新型劳动关系纠纷,是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必定产生的现象,是打算经 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旧观念、新旧机制碰撞的产物。因而,在企业改
16、制过程中,出现 一些新型劳动争议是完全正常的,人们不可回避的。 (二)、案发的集中性和阶段性。由 于企业改制的时间比拟集中,各地普遍推行,因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相对集中地在一段时间 内诉讼到法院。而且量大、人多,工作压力重。但这些争议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在企业改 制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比拟完善的情况下,必将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逝。 (三)、争议内容的特定性。改制期间的劳动争议多因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征询题引起,本质上是一种就业引起的争议,内容具有其特定。 !-empirenews.page- (四)、极强的政策性。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 系,根本
17、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息息相关, 国家产业政策是企业处理纠纷的按照,法院审理这类纠纷也应当参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法 律来处理纠纷。 (五)法律的滞后性。劳动法制定于两种经济体制的颤变期,立法受 打算经济思维方式的阻碍特别大,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缺乏,立法没有前瞻性。市场经济中发 生的劳动争议仍由政策调理为主,显然不能习惯经济的开展,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规律来 调理劳动争议征询题。因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新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劳动法及 法规没有规定,严峻滞后于经济的开展。 (六)、剧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对 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阻碍及详细操作上
18、的种种缘故,改制中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对立 情绪更加明显。用工方往往更留意企业的效益,更强调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是委曲、 困惑和本身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气愤相交错,情绪激动,互相对抗,互不理会,造成征询题不能 及时处理,有的甚至上访、静坐的方式,要求政府出面处理。 (七)、广泛的阻碍性。这 类纠纷假设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阻碍,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使企业改制不能顺利进展。 (八)、群体性。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企业治理 的改变,而且有企业性质、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的重组,对职工本身利益的阻碍特别大,涉 及到下岗、买断征询题,因劳动法和法规没有规定及详细标准,这
19、些征询题处理不好,引起 群体性纠纷,不稳定要素加大,矛盾锐利。 二、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那么 由 于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具有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除应遵照劳动法 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的审理劳动争议一般原那么 外,还应遵照以下几项原那么: (一)、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那么。强调效率优先,这是由 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决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展减员增效、 实现从劳动密集性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已成为企业必定的选择。强调效率是消费力开展的本 质要求,但不能无视公平,更不能不记得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弱者、追求效率与公平的
20、 统一,永远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者、被动的地位,其合法 权益容易遭到损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法的调理和标准作 用的内在要求。 (二)、适用法律与参照政策相结合的原那么。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根本 方略对司法机关的根本要求。但是由于改制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性,无法可依的情况比 较突出,大量新型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找不到按照。针对这种情况,应采取有法条依法条,没 有详细法条的,按照宪法、民法、劳动法的根本原那么,并可参照有关政策、行政法规、规章、 地点性法规、标准性文件进展审理。但只能是参照,不能直截了当援用,由于它们没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稳定性
21、和标准性。!-empirenews.page- (三)、稳妥与及时相结合的原那么。由 于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更强的对立性和更广泛的阻碍力 ,因而就要求我们的审理 此类案件中要慎重,不能由于这类案件对立性和更广泛的阻碍力就不敢裁判,要在稳妥的基 础上积极主动地处理纠纷,集中力量尽快审理这类纠纷,同时在严格按照法律办案过程中要 按照本地的客观实际,灵敏而慎重地处理争议,以利于妥善处理好纠纷。 (四)、疏导教 育原那么。企业改制是大势所趋,是市场经济开展的必定要求,在审理这类劳动争议纠纷时, 我们要积极加以引导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讲清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必定性, 讲清国家对改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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