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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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步伐,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宛政200827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定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比,由散装水泥加入其它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二章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与管理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北至312国道,西至北京大道,南至长江路,东至滨河路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同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
3、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保规定和国家标准。第七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强度等级、设计标号和其他技术参数、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因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院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
4、城市管道、河流等水体第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结)算应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商品混凝土计算方法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位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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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