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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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银 监 发 2006 69 号 2006 年 9 月 26 日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商 业 银 行 小 企 业 授 信 工 作 机 制 , 规 范 小 企 业 授 信 管 理 ,明 确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要 求 , 促 进 小 企 业 授 信 业 务 可 持 续 发 展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银 行 开 展 小 企 业 贷 款 业务 指 导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小 企 业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是 指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小 企 业 授 信 业 务 调 查 、 授 信审 查 、 授 信 审 批 、 授 信 后 管 理 等 各 项 授 信 业 务 活 动 的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了 本 指 引 规 定的 最 基 本 的 尽 职 要 求 。 对 微 小 企 业 的 小 额 授 信 , 商 业 银 行 可 视 情 况 简 化 上 述 授 信环 节 , 适 当 扩 大 客
3、户 经 理 授 权 。第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制 定 小 企 业 授 信 政 策 , 建 立 决 策 机 制 、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并 及 时 进 行 评 估 和 完 善 。第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制 定 的 小 企 业 授 信 政 策 应 体 现 小 企 业 经 营 规 律 、 小 企 业 授信 业 务 风 险 特 点 , 并 实 行 差 别 化 授 信 管 理 。( 一 ) 应 注 重 实 地 调 查 和 信 息 收 集 , 了 解 和 掌 握 客 户 经 营 动 态 和 资 信 状 况 。( 二 ) 应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4、, 合 理 设 定 对 小 企 业 授 信 的 审 批 权 限 , 简 化 审批 流 程 ,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 三 ) 应 建 立 风 险 定 价 机 制 , 对 不 同 小 企 业 或 不 同 授 信 实 行 差 别 定 价 , 并 随风 险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 四 ) 应 对 小 企 业 授 信 业 务 单 独 核 算 。( 五 ) 应 建 立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将 小 企 业 信 贷 人 员 的 收 入 与 业 务 量 、 贷 款 风 险 、贷 款 收 益 等 指 标 挂 钩 。( 六 ) 应 积 极 开 展 产 品 创 新 , 推 出 符 合 小 企 业
5、 需 求 的 授 信 产 品 和 金 融 服 务 。( 七 ) 应 以 客 户 为 导 向 , 建 立 灵 活 适 用 的 授 信 工 作 机 制 , 在 授 信 金 额 、 利 率 、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期 限 等 方 面 满 足 小 企 业 灵 活 、 多 样 的 信 贷 需 求 。第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建 立 小 企 业 授 信 管 理 部 门 和 专 业 队 伍 。 小 企 业 授 信 业 务应 实 行 客 户 经 理 制 , 坚 持 双
6、 人 进 行 业 务 调 查 。第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鼓 励 客 户 经 理 在 商 业 银 行 服 务 所 在 社 区 建 立 广 泛 的 、 经常 性 的 社 区 关 系 , 以 收 集 信 息 , 提 高 效 率 , 监 督 贷 款 的 使 用 情 况 。第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加 强 对 小 企 业 授 信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 使 其 更 新 理 念 , 掌握 小 企 业 授 信 业 务 特 点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法 , 提 高 营 销 和 收 集 、 整 理 、 分 析 财 务 和 非财 务 信 息 的 能 力 , 熟 悉 小 企 业 授 信 工
7、作 职 责 和 尽 职 要 求 , 逐 步 形 成 良 好 的 小 企 业信 贷 文 化 。第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小 企 业 授 信 工 作 人 员 及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评 价 人 员 应 遵 循 客观 、 公 正 、 诚 信 原 则 ,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 不 受 人 为 的 外 部 因 素 干 扰 。 小 企 业 授 信 工作 人 员 应 在 授 信 业 务 活 动 中 声 明 是 否 为 授 信 申 请 人 的 关 系 人 。第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加 强 小 企 业 授 信 档 案 管 理 , 对 银 企 双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约 定 、 各
8、种 形 式 的 往 来 及 违 约 纠 正 措 施 进 行 客 观 、 全 面 的 记 录 并 存 档 。第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建 立 小 企 业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评 价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问 责 与 免 责制 度 , 明 确 规 定 各 授 信 部 门 、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尽 职 要 求 , 对 违 法 、 违 规 造 成 的 授 信风 险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 并 按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章 授 信 调 查 尽 职 要 求第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根 据 本 行 发 展 战 略 和 小 企 业 业 务 特
9、 点 , 细 分 市 场 , 研究 各 类 目 标 客 户 群 的 经 营 规 律 和 风 险 特 征 , 明 确 客 户 的 基 本 准 入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客 户 经 理 应 根 据 授 信 种 类 收 集 客 户 基 本 信 息 , 包 括 客 户 身 份 证 明 、授 信 主 体 资 格 、 财 务 信 息 等 , 具 体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 客 户 基 本 信 息 提 示 ” 。第 十 三 条 客 户 经 理 应 关 注 并 收 集 客 户 的 非 财 务 信 息 , 包 括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个 人 信 息 及 家 庭 资 信 情 况 、 企 业 经 营
10、管 理 、 技 术 、 行 业 状 况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 具 体参 见 附 录 中 的 “ 非 财 务 信 息 提 示 ” 。第 十 四 条 客 户 经 理 应 对 客 户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及 所 收 集 信 息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进 行 核 实 ,核 实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应 予 以 记 载 。 核 实 应 以 实 地 调 查 为 主 。 信 息 收 集 与 核实 可 同 时 进 行 。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第 十 五
11、条 客 户 经 理 应 根 据 调 查 核 实 的 信 息 , 编 制 有 关 小 企 业 或 其 业 主 或 主要 股 东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作 为 分 析 客 户 财 务 状 况 和 偿 还 能 力 的 主 要 依据 。 第 十 六 条 客 户 经 理 应 根 据 核 实 、 分 析 结 果 , 出 具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 调 查 报 告应 对 客 户 借 款 事 由 、 还 款 能 力 、 现 金 流 量 、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个 人 信 用 情 况 进 行 分析 , 并 对 授 信 品 种 、 金 额 、 用 途 、 利 率 、 服
12、务 收 费 、 期 限 、 偿 还 方 式 、 担 保 条 件等 提 出 建 议 。调 查 报 告 内 容 还 须 包 含 对 银 监 会 等 相 关 征 信 系 统 中 有 关 小 企 业 及 其 业 主 或 主要 股 东 个 人 的 查 询 情 况 。撰 写 调 查 报 告 应 遵 循 适 用 、 精 炼 和 标 准 化 , 在 90 天 内 向 同 一 客 户 多 次 授 信 时 ,经 确 认 客 户 资 信 未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原 有 调 查 报 告 在 补 充 有 关 情 况 后 继 续 有 效 。客 户 经 理 应 对 调 查 报 告 中 所 含 信 息 的 真 实
13、 性 及 调 查 结 论 负 责 。第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可 授 予 客 户 经 理 一 定 的 授 信 权 ,经 授 信 调 查 、 核 实 后 ,两名 客 户 经 理 可 在 权 限 内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授 信 ,并 实 行 双 签 制 。 对 微 小 企 业 的 小 额 授信 , 客 户 经 理 可 把 客 户 生 产 经 营 货 款 回 笼 情 况 、 缴 纳 各 种 税 费 情 况 、 诚 信 记 录 等反 映 偿 还 能 力 和 偿 还 意 愿 的 基 本 信 息 作 为 授 信 与 否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影 响 客 户 履 约 能 力
14、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 商 业 银 行 应 实 地 调 查 核 实 ,并 在 档 案 中 予 以 记 载 。 同 时 , 授 信 工 作 人 员 应 加 强 沟 通 , 确 保 各 方 均 能 及 时 掌 握相 关 信 息 。 影 响 客 户 履 约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 一 ) 外 部 政 策 、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二 ) 客 户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或 关 联 企 业 超 能 力 对 外 担 保 ,或 抵 (质 )押 物 价 值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三 ) 客 户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或 关 联 企 业 财 务
15、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四 ) 客 户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或 关 联 企 业 涉 及 诉 讼 ;( 五 ) 客 户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或 关 联 企 业 有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 六 ) 客 户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 或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 或 技 术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 七 ) 客 户 发 生 购 并 、 重 组 或 产 权 变 更 ;( 八 ) 其 他 。 第 三 章 授 信 审 查 尽 职 要 求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16、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第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根 据 不 同 客 户 、 不 同 授 信 品 种 的 风 险 特 征 , 有 针 对 性地 制 定 授 信 审 查 要 求 。对 信 誉 良 好 的 小 企 业 客 户 实 行 相 应 的 授 信 激 励 政 策 , 可 逐 步 提 高 授 信 金 额 、延 长 授 信 期 限 或 提 供 其 他 授 信 优 惠 条 件 。第 二 十 条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应 对 授 信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授 信 调 查 、 授 信 审 查 环 节 可 根 据 需 要 由 不
17、 同 人 员 同 时 进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应 根 据 客 户 或 其 业 主 或 主 要 股 东 个 人 的 资 产 、 负债 、 现 金 流 状 况 等 , 对 影 响 客 户 财 务 状 况 的 各 项 主 要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 必 要 时可 重 新 编 制 客 户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第 二 十 二 条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应 对 客 户 经 营 状 况 、 资 信 情 况 、 抵 ( 质 ) 押 物 或保 证 情 况 及 其 他 非 财 务 信 息 等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 审 查 或 验 证 授
18、信 金 额 、 授 信 期 限 和授 信 用 途 的 合 理 性 。第 二 十 三 条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应 根 据 审 查 与 分 析 结 果 ,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 经审 查 同 意 的 授 信 业 务 , 审 查 意 见 应 明 确 授 信 品 种 、 金 额 、 用 途 、 利 率 、 服 务 收 费 、期 限 、 偿 还 方 式 、 担 保 条 件 、 授 信 条 件 等 内 容 , 并 提 示 授 信 潜 在 风 险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应 对 审 查 意 见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可 授 权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一 定 的
19、授 信 权 ,经 授 信 调 查 、 审 查后 ,授 信 审 查 人 员 和 客 户 经 理 可 在 权 限 内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授 信 ,并 实 行 双 签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发 生 影 响 客 户 履 约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 商 业 银 行 应 及 时 重 新 进行 授 信 审 查 。第 四 章 授 信 审 批 尽 职 要 求第 二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建 立 差 别 化 的 小 企 业 授 信 、授 权 机 制 。 授 信 审 批 应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不 得 超 越 权 限 审 批 授
20、 信 。第 二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制 定 明 确 的 小 企 业 授 信 审 批 程 序 。 授 信 审 批 应 依 据程 序 进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小 企 业 授 信 不 得 用 于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或 限 制的 行 业 、 项 目 和 产 品 。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关 系 人 申 请 的 授 信 业 务 , 授 信 审 批 人 员 应 申 请 回 避 。第 三 十
21、 条 授 信 审 批 人 员 应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 经 审 批 同 意 的 授 信 业 务 , 审 批 意见 应 明 确 授 信 品 种 、 金 额 、 用 途 、 利 率 、 服 务 收 费 、 期 限 、 偿 还 方 式 、 担 保 条 件 、授 信 条 件 等 内 容 。授 信 审 批 人 员 应 对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按 授 信 审 批 意 见 实 施 授 信 。 授 信 条 件 发 生 变 更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及 时 重 新 审 批 或 变 更 授 信 。 授 信 条 件 未 落 实 或 发 生 变 更 未 重 新
22、审 批 的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实 施 授 信 。第 三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在 实 施 授 信 业 务 时 应 签 署 相 应 的 法 律 文 件 , 确 保 法 律文 件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 可 行 性 。第 五 章 授 信 后 管 理 尽 职 要 求第 三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制 定 专 门 的 小 企 业 授 信 后 管 理 监 测 制 度 , 结 合 授 信偿 还 方 式 , 实 施 有 效 的 授 信 后 管 理 。 发 生 影 响 客 户 履 约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 应 及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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