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部门规章】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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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 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 、 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 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 200 人,接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
2、和监督挂牌公司的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 2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 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 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 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
3、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 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 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 3 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 国证监
4、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 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 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 情。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 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 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 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
5、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 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 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4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 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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