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加工EVA鞋底260万双项目环评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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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福清友通鞋业有限公司年加工 EVA鞋底260万双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福清友通鞋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福清友通鞋业有限公司年加工EVA鞋底260万双项目代码2207-350181-04-01-36393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福清市镜洋镇(租赁福清华达鞋业有限公司车间一)地理坐标( 119 度 17 分 46.00 秒, 25 度 45 分 57.8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
2、中其他类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闽发改备2022A060211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2环保投资占比(%)12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本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已完成生产线的设备入驻;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本项目进行行政处罚(闽榕环罚2022242号,附件18);业主目前已缴清罚款(详见附件19);本项目已停工用地(用海)面积(m2)租赁厂房面积5206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
3、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规划及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1.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EVA鞋底的生产,采用较先进的环保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总体思路。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且该项目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了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详见附件1),因此项目的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项目已经于2022年7月27日取得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备案(备案号:闽发改备2022A060211号)。综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1.2土地利用总体
4、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福清市镜洋镇,租赁福清华达鞋业有限公司现有车间一进行生产活动。根据土地证(*,详见附件7),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根据房权证(*,详见附件6),项目租赁厂房为工业厂房。因此建设单位于此地进行EVA鞋底生产活动,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并不冲突,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1.3“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建设应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1)生态保护红线对照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及其调整方案,本项目位于福清
5、市镜洋镇。项目周边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或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控制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目前,太城溪各因子均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属于达标区;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6、因此,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质量良好。本项目运营期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气经处理达标后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各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处理后也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综上分析,项目在采取本环评提出的防治措施后,运营期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电为区域集中供应,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使用电能作为主要消耗能源,电能属于清洁能源。(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国家发改委第29
7、号令)中限制或淘汰类;满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项目无行业准入条件;不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和整治的意见中禁止的产业;满足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相关要求;不属于园区禁止/严格控制单元、项目。(5)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相关要求分析,项目所在位置属于福建省陆域区域。因此,项目对照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中“全省陆域”部分,具体见表1.3.1。表1.3.1 福建省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一览表适用范围准入要求本
8、项目情况符合性全省陆域空间布局约束1、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重点产业,要符合全省规划布局要求。2、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产能应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3、除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电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等容量替代项目,以及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煤电项目。4、氟化工产业应集中布局在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园区,在上述园区之外不再新建氟化工项目,园区之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5、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主要EVA鞋底,项目建设与空
9、间布局约束要求不相冲突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涉及总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实行总磷排放量倍量或等量削减替代。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应按要求实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6个重点控制区可实施倍量替代。2、新建水泥、有色金属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项目应执行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火电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3、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六江两溪”流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不低于一级
10、 A 排放标准。1、项目位于镜洋镇,属于其规定的污染物管控区域。项目涉VOCS排放,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对VOCS排放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2、项目主要从事EVA鞋底加工,不属于水泥、有色金属、钢铁、火电项目。符合根据上述分析,本项目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中的相关规定是符合的。(5)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榕政综2021178号)相关要求分析,项目所在位置属于福州市陆域区域。因此,具体见表1.3.2。表1.3.2 福州市生态环境准入
11、要求一览表适用范围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福州市陆域空间布局约束1.福州市石化中上游项目重点在江阴化工新材料专区、连江可门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布局。2.鼓楼区内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山片禁止生产型企业的引入;仓山区内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仓山片不再新增生物医药原料药制造类企业。3.罗源县内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禁止引进、建设集中电镀、制浆、医药、农药、酿造等重污染项目;连江县内福州台商投资区大官坂片区不再扩大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规模。4.禁止在闽江马尾罗星塔以上流域范围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电镀项目。5.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
12、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本项目主要EVA鞋底加工,位于镜洋镇,项目建设与空间布局约束要求不相冲突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福州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划定的大气环境二级管控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现阶段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工业企业,但不含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非火电锅炉和工业炉窑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工业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2.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含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非火电锅炉和工业炉窑的工业企业新增的二
13、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4.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企业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项目位于福清市镜洋镇,属于其规定的污染物管控区域。项目涉VOCS排放,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对VOCS排放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2、项目主要从事EVA鞋底加工,不属于水泥、有色金属、钢铁、火电项目符合福清市生态环
14、境准入清单-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2.严格控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高VOCs排放的项目建设,相关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项目选址于福清市镜洋镇,土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主要从事EVA鞋底的生产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吸附装置处理
15、后排放,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项目用电作为能源,未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根据上述分析,本项目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榕政综2021178号)中的相关规定是符合的项目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 号)中禁止或限制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中的鼓励类项目,项目已经获得福清市发展和改
16、革局颁发的备案,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采取有效的三废治理措施,符合园区环保规划要求。 综述,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控制要求。1.4周围环境相容性项目周边无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文物保护等重点保护目标。根据 环境现状监测资料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较好,满足其相应的功能区规划要求,本项目西面、北面为隔路为福清华达鞋业有限公司厂房;东面为山地;南面为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周边为工业企业和山地,因此,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其影响不大。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对周围水环境影响不大。固废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外
17、售物资单位,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设备产生的噪声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与周围环境是 相容且相互适应的。因此,项目选址环境功能符合要求。1.5与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5.1。表1.5.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相关内容序号相关文件名称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四、主要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涉 VOCs
18、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 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在注塑过程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经过集中收集后纳入活性他吸附处理
19、,吸附效率大于90%符合2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二、主要任务(一)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淘汰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二)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大力倡导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尤其是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三)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2)加强化工企业污染综合整治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
20、墨、胶粘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本项目在注塑过程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经过集中收集后纳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吸附效率大于90%符合3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二)严格VOCs项目环境准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挥
21、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本项目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获得VOCs总量确认。符合42021年福州市提升空气质量行动计划的通知(2)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使用低(无)VOCs涂料、粘胶剂等,实施新建项目VOCs排放区域内倍量替代。VOCs年排放量大于10吨的新建项目投运前应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并接入市生态云平台。本项目VOCs实现倍量调剂符合本项目对注塑工序VOCs产生工序设置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在80%90%左右,安装活性炭吸附设备,可减少污染物排放。项目通过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后,挥发性有机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符合挥发性有
22、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要求。本项目从事EVA鞋底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等,主要产品为EVA鞋底,生产过程中不涉及胶粘剂、处理剂等含VOCs溶剂的使用,本项目生产的EVA鞋底出售给下游企业作为原材料。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业主提供的产品方案、营业执照、原辅材料及生产设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应属于“塑料制品业292”,不属于“制鞋业195*”。同时本项目对注塑工序VOCs产生工序设置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在80%90%左右,安装活性炭吸附设备,可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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