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雾化器项目经营分析报告(项目总结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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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unction () var jsonHtmlData = Title:何北同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PubDate:2014-12-17,Html: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9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北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冯蒋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北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北同及辩护人冯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开始,被告人何北同在担任瑞安市塘下镇xx局局长兼塘下新区xx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塘下镇(区)xxxx收支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甲、项某、虞某甲、竺某、吴某、夏某、塘下消防队、塘下镇环卫所等个人或者单位的现金、超市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14万余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北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
3、何北同辩称,没有收受张某甲、项某的50000余元财物;没有收受虞某甲现金10000元;收受竺某的财物只有超市购物卡8000元;收受吴某、夏某的只有现金10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辩护人冯蒋华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何北同收受张某甲、项某财物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舒某、张某乙所送的5000元应属人情往来。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人何北同在担任瑞安市塘下镇xx局局长兼塘下新区xx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塘下镇(区)xxxx收支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甲、项某、虞某甲、竺某、吴某、夏某、塘下消防队、塘下镇环卫所等个人或者单位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200元。
4、具体如下:1、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甲、项某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两人承建的瑞安大道、塘下国泰路x号桥梁、塘下街心公园xx工程、塘下中心区xx小学等工程的工程款拨付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先后六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某甲来到瑞安市虹桥路附近,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2年6、7月份间的一天,张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塘下新区xx局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3)2012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项某来到瑞安市万松路岭下菜市场路口,送给被
5、告人何北同价值计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4)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20000元;(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6)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项某来到瑞安市万松路岭下菜市场路口,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及四条软壳中华香烟。其中香烟经估价,价值计人民币2200元。2、2012年至2013期间,虞某甲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所承建的瑞安市罗山大道双桥段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工程拨付款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1
6、50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虞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虞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xx局办公楼楼下,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3)2013年正月的一天,虞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3、2009年至2010年期间,竺某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所承建的塘下xx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洪堤工程的工程拨付款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80
7、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9年年底的一天,竺某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0年3、4月份的一天,竺某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竺某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20000元。4、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吴某、夏某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能在其所承建的塘下镇“四宅一西”截污纳管工程的工程拨付款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20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吴某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
8、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夏某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10000元;(3)2012年农历年底,吴某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5、2009年至2014年期间,塘下镇消防队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在塘下镇消防队每年的经费预算核定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五次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0元的财物,被告人何北同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9年年底的一天,塘下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徐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2)2010年年
9、底的一天,徐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加油卡;(3)2011年年底的一天,塘下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徐某甲、徐某乙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4)2012年年底的一天,徐某甲来到被告人何北同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5)2014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北同来到塘下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徐某甲的办公室,徐某甲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价值人民币5000元加油卡。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塘下镇环卫所的工作人员舒某、张某乙为了让被告人何北同在塘下镇环卫所每年的经费预算的拨付上提供帮助和支持,来到
10、被告人何北同妻子的姐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何北同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北同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何北同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供认上述受贿事实。其中在2014年6月24日、6月25日两日的三次供述均供认收受张某甲、项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以及收受虞某甲现金10000元和5000元购物卡、收受竺某现金20000元和超市购物卡8000元、收受吴某、夏某现金20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2、证人张某甲、项某、虞某甲、虞某乙、竺某、吴某、夏某、徐某甲、徐某乙、舒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向被告人何北同行贿的事实。3、温州市烟草公司瑞安分
11、公司证明,证明中华香烟的单价。4、进账单、发票、瑞安塘下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协议书、款项支付审批表、工程明细账、预算表、塘下镇基金预算支出表、城乡社区事务支出明细预算表,证明相关工程款及经费的支付情况。5、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塘下镇委文件、中共塘下北市区委员会文件、塘下镇人民政府文件、塘下北市区开发建设管委会文件,证明被告人何北同的任职情况及塘下镇xx管理办公室和区xx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职责、功能。6、归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何北同的归案经过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北同的身份。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北同有关受贿金额的辩解意见
12、,与其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张某甲、项某、虞某甲、虞某乙、竺某、吴某、夏某的证言不符,不予采信。有关被告人何北同收受张某甲、项某贿赂的证据,有被告人何北同原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及证人张某甲、项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虽然被告人何北同的供述与证人张某甲、项某的证言在个别细节上存在差异,但不排除是记忆上的差异造成,不影响其证据的证明效力。辩护人冯蒋华有关本案指控被告人何北同收受张某甲、项某财物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北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
13、,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北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何北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14、、副本二份。审 判 长孟海峰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 梁根林 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贪污受贿是最典型、最严重 、最频发因而 一 、贿赂标的的界定 从财物 到不当利益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腐败犯罪 。能否有效回应民众我国多数刑法学者认为,应当根据贿赂犯罪 严惩腐败的正义诉求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的具体 的新情况、新特点 ,适时地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 行动和制度建设 , 已经成为考验新 一 届中央领导成,扩张贿赂的范围 。分歧的焦点在于 ,是否应 核心执政能力与执政根基的重大政治问题。为了当将包括财物 、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在 进 一步明 确惩治贪污受贿罪的法律依据,填补贪 内的所有不当利益
15、 ,全部作为贿赂标的予以规制, 污受贿罪刑规范存在的漏洞,合理而有效地惩治 由此形成了贿赂标的的 “ 完全扩张论 ” 与 “ 有限 贪污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扩张论 ” 之争。 (以下简称草案)第 39条拟对贪污受贿的 “ 完全扩张论者 ” 立足 于中国腐败犯罪的新 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重大调整。这 一调整 虽然旨在 情况、新特点以及反腐败行动的实际需要 ,参照 解决现行刑法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中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 在的诸多困境,但却可能引发新的质疑。同时, 要求, 1 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域的立法与判例 , 草 案回避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系统性和结构性 主张将贿赂
16、标的扩张至包括财物 、财产性利益以 缺陷 ,没有在全面检视这 一缺陷 的基础上,对贪 及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 2“有 限扩 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因而有 张论者 ” 则反对将贿赂范围扩张至非财产性利益 , 待进 一步改进 与完善。鉴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代表性观点见之于最高人民法院 前副院长熊选国 准较之于贪污罪存在更多可议之处,本文拟以受 大法官。熊大法官认为,是否应当将贿赂扩大至 贿罪的定 罪量刑标准为切人点展开讨论,兼及贪 任何 “ 不正当好处 ” 不无商榷之处:首先,国际 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面向既包括受贿罪构成 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需要综合考虑 一个 国家的
17、 国 要件要素的设置 ,也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受贿罪定 情、社情和民情等因素。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 罪量刑标准。将非财产性利益 一 并作为贿赂处理,非但无助于 贿赂犯罪与不正之风之间界限 的应有区分,而且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15条第2项规定: “ 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 , 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 2早在 2000 年 12月15日 ,在最高人民检 察院打击贿赂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上, 时任副检察长赵登举强调: “ 性贿赂目前在 行贿犯罪中已经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情妇。虽然性贿赂现在还没有法律规
18、定,但将 来应当纳入法律的视野。 ” 20 02年 3月 , 3 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提出议案 ,指出 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的现象越 来越多 ,其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中国现行刑法不能给予定罪,这极不利于反腐败斗争 ,因而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 应在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中增设 “ 非财物贿赂罪 ” 。 162 一 中国法律评论 立法 其现实有效性也值得怀 疑。其次,将贿赂扩大到其内涵与定位进行了深人的研究,而且超越解释 非财产性利益,将使行 、受贿双方关系变得模糊论 ,在立法论的视野中,对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不清,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无从体现。再次,将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存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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