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诊断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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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b) 监察各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执行本标准情况;c)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提出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分建议;d) 提出对本标准的完善意见。4.8 组织人事部职责a) 按照决定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分;b) 将效绩评价结论和奖惩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个人档案。4.9 集团公司办公室职责按规定保存效绩评价档案。4.10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职责a) 接受企划部组织的效绩评价,按评价意见实施整改;b) 组织对与本公司有特定经济关系组织的评价;c) 接受评议调查或参与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有业务关系单位非计量指标的评价。4.11 集团公司职
2、能部门和单位职责a) 接受企划部组织的效绩评价,按评价意见实施整改;b) 接受调查或参与对其他单位和部门非计量指标的评价。5 效绩评价过程(流程图参见附录A)5.1 效绩评价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原则5.1.1 组织效绩评价制度由集团母公司依据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母子公司共同执行,子公司的相应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5.1.2 组织效绩评价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见附录B)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见附录C)。5.1.3 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评价法人企业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
3、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5.1.4 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5.2 效绩评价类别5.2.1 效绩评价按评价主体的不同分为母子公司两级:a) 集团公司实施的评价:1) 因经营管理目的或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效绩评价前实施的自评(包括集团自评和集团母公司的自评);2) 对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评价;3) 对集团公司拟投资、合作、大额借款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下同)的评价;4) 对集团公司债务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下同)的评价;5) 对拟代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
4、司的企业的评价;6) 对拟代管集团公司内二级单位的企业的评价;7) 对拟由集团公司代管的企业的评价;8) 其他适宜情形。b)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评价:1) 因经营管理目的或在接受集团公司效绩评价前实施的自评;2) 对拟投资、合作、大额借款组织的评价;3) 对本公司债务人的评价;4) 对拟代管其内部单位的企业的评价;5) 对拟由其代管的企业的评价;6) 其他适宜情形。5.2.2 效绩评价按实施周期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a) 例行评价是对组织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主要包括:1) 集团、集团公司的自评;2)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评价;3) 集团
5、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自评。b) 特定评价是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依据经营管理需要或在特定事由出现后进行的效绩评价,主要包括:1) 拟由本集团某一企业或单位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企业;2) 拟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集团某一企业或单位的企业;3) 拟投资、合作或大额借款的企业;4) 债务人;5) 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6) 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7) 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8) 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9) 其他需要全面评价组织效绩的情况。5.3 评价时机5.3.1 例行评价一般于评价年度次年的
6、12月进行,这时评价年度的各项计量指标和非计量指标均已定量和定性,便于全面评价年度的各项工作效绩。5.3.2 非例行评价的时机应依据事由在不同的阶段实施:a) 对拟投资、合作、对外借款、承包、委托、租赁的,应在实施前评价,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b) 对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应在期满后立即实施,以评价经营者的效绩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对经营者的奖惩、后续经营提供依据;c) 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况:1) 集团公司领导变动的,在变动后评价,为新领导确定经营方针、策略提供依据;2)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领导变动的,应在变动前,以确定对原领导的
7、奖惩;f) 对债务人的评价,应按固定周期或认为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表征显现时实施;g) 对连续亏损企业,应在本标准实施后即刻实施,并在此后转为每(半)年一次的例行评价;h) 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实施时机。5.3.3 当被评价组织已按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等效绩评价文件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了规范评价时,责任单位向企划部报送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企划部确认其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免于评价。5.3.4 在对外投资、合作等经济活动中,责任单位认为无需进行效绩评价的,应向企划部提出书面意见,由企划部审定。5.4 评价机构5.4.1 评价组织机构5.4.1.1 集团公司实施的评价由
8、企划部组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评价由其内部相关部门按职责组织。5.4.1.2 评价组织机构不对本部门的效绩进行评价,企划部的效绩由集团公司总经济师组织评价,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效绩评价组织机构的效绩由公司相应领导组织评价。5.4.2 评价实施机构5.4.2.1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由评价组织机构成立评价实施机构,其成立的时机为:a) 例行评价,在评价年度的第四季度;b) 特定评价,在接受评价任务或评价事由出现后。5.4.2.2 一般情况下,评价组织机构应直接组织实施评价,并进行下列工作:a) 确定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b)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
9、选聘有关咨询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c) 明确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5.4.2.3 在对集团外组织实施评价或特殊情况下1) 特殊情况主要指评价任务户数多、工作量大,内部评价实施机构无法按时完成;评价结果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享,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对集团内评价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法人企业实施评价:a) 评价组织机构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签订评价委托书,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 签约双方和被评价企业的名称;2) 委托目的和委托业务的内容;3) 评价工作安排与完成时间;4) 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 评价费用
10、与支付方式;6) 违约责任;7) 其他有关事项;8) 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b) 中介机构确定评价工作人员,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项目小组);c) 中介机构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中介机构的具体聘用和管理参照执行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见附录D)。5.4.2.4 评价工作组5.4.2.4.1 评价工作组人员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类专业人员:a) 精通会计或审计专业的人员;b) 熟悉财务分析或专业管理的人员;c) 熟悉被评价组织所在行业的人员。5.4.2.4.2 评价工作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11、b) 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c)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d) 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经济领域工作经验。5.4.2.4.3 评价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a)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b) 收集与确认计量性基础数据;c) 实施计量性指标评价和计分;d) 撰写和报送评价报告;e) 建立并移交评价档案等;f) 其他相关工作。5.4.2.5 咨询专家5.4.2.5.1 在专家咨询组构成上,可以根据被评价企业特点,具体从以下几方面邀请专家:a) 财政、计划、经贸、组织人事、统计等政府综合管理部门;b) 企业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协会或企业外部董事、监事;c) 企业主要开户银行;d
12、) 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有关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e) 非同一竞争领域的企业管理人员。5.4.2.5.2 企划部直接组织评价时:a) 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为计量指标评价的咨询专家之一;b) 评议指标的咨询专家可以主要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领导、职能部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集团公司子公司中挑选。5.4.2.5.3 参加评议的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 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b) 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c) 熟悉评价对象所在行业;d) 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e) 品德端正。5.4.2.5.
13、4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为:a) 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特别要重点熟悉定性评议指标的内容和评议指标参考标准;b) 了解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组织实施定量评价的情况,分析定量评价结果反映出来的组织经营效绩水平;咨询专家可以从技术数据调整和评价标准选择角度,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定量评价结果进行论证;c) 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和掌握被评价组织的有关情况,提供评价工作中必要的政策和技术咨询意见;d) 根据需要由咨询专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被评价组织定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e) 参与有关争议事项的审议并发表意见,参与最终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的论证;f) 向被评价组织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建议。
14、5.4.2.5.5 专家咨询组的具体职责划分和工作内容参照执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见附录E),由评价组织机构予以进一步明确。5.5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5.5.1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由评价实施机构在成立后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a) 评价目的,以作为整个效绩评价工作的指引;b) 评价对象,评价对象是法人的应使用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评价对象是内部职能部门和非法人二级单位的,应使用其规范简称;c) 评价依据,明确具体开展效绩评价工作的制度、技术依据;d) 拟用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明确具体使用的评价计分方法和采用评价标准的年度、类别;e) 具
15、体评价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f) 评价项目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g) 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5.5.2 评价工作方案(参考范文见附录F)由评价组织机构同(集团)公司(总)经理沟通后批准执行。5.5.3 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内部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达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5.6 下达评价通知5.6.1 在评价实施前,评价组织机构向被评价的每个法人企业下达评价通知书,其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a) 评价通知书的名称,即“企业效绩评价通知书”;b) 通知对象,即被评价企业的全称;c) 评价的依据与原则,即依据什么进行评价,秉持什么样的原则;d) 通知被评价
16、企业有关事项,主要包括:1) 评价目的;2) 评价年度;3) 评价所依据的具体文件和所采用的相应标准值;4) 对评价结果的使用;5) 需准备的基础评价资料;6) 评价工作的具体开始时间以及预期的工作期间;7) 评价组织机构及具体评价实施机构;8) 其他有关内容。e) 评价组织机构的签章;f) 评价通知书的发出时间。5.6.2 评价通知书的文本格式参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文本格式(参见附录G)5.6.3 评价组织机构在对公司职能部门和非法人二级单位实施评价前,是否下达通知书及其具体文本格式,由评价组织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5.7 评价工作培训与布置会议评价组织机构召开有评价实施机构和被评价组织相关人
17、员参加的培训与布置会议,正式向评价实施机构布置评价工作,讲解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企划部直接实施评价工作的,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济师主持,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与财务部、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会议。5.8 收集与核实评价基础资料5.8.1 基础资料收集5.8.1.1 定量评价所需基础数据资料为:a) 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报表编制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基础情况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等;b) 其他相关表,包括被评价企业前三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评价集团公司时,除了收集集团合并报表外,还应同时收集集团公司以及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的会计报
18、表;c) 审计报告及其说明,包括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其说明、主要经营者的离任审计报告;评价集团时,应同时收集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子公司的审计报告;d) 企业如果近期发生了收购、兼并、分立等资产重组行为,也应收集相应情况;e) 负责数据审核人员可能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或核对的相关会计账簿或原始凭证。5.8.1.2 定性评价所需基础数据资料为:a) 最近三年企业上缴各种税收、税收减免及税收返还情况,财政拨款情况,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社会信用情况,等等;b) 组织经营者和职工情况,包括经营者基本素质、管理决策水平,员工基本素质、思想状况,等
19、等;c) 经营管理状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营业务、对外投资以及主要控股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当年外部经营环境、企业发展战略、在建项目和技改投入、新产品研制和开发、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主要优惠政策,等等;d) 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包括组织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企业文化建设与经营理念,等等。5.8.1.3 基础资料采用组织上报和评价工作组自行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a) 组织上报,企业接到评价通知书后,按要求收集和整理基础资料,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供给评价工作组;b) 评价工作组自行收集,收集方式包括访问、座谈、发放调查问卷、查阅相关档案、收集相关媒体报道等。5.8.1.4 被
20、评价组织应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被评价组织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被评价组织负责。5.8.2 评价基础数据资料的审核5.8.2.1 基础数据资料审核的必要性企业效绩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为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在具体评价前应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5.8.2.2 基础数据审核依据评价人员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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