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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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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pdf

1、入承储企 业检查自治区储备粮的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 况;(二)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了解自治区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及运 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 况;(三)调阅自治区储 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 料、凭证;(四)对违法 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 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 订,归档备查。 任: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 馈赠、报酬的; (二)在被检 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三)参 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 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通 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 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 行政

2、处罚 对承储 企业违 反自治 区储备 粮管理 有关规 定的处 罚 自治区粮 食和物资 储备局 执法督 查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407 号公布实施,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订)第四十四条 陈粮 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 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倒卖陈化 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 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 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 值 20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

3、商行政管 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 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粮 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 1.立案责 任(执法督查 处):通过日 常监督检查或 举报投诉,发 现“粮食经营 者及饲料、工 业用粮企业不 按规定建立经 营台账、粮食 质量档案或不 按规定报送有 关情况”的行 为,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 立案受理。 2.调查取 证责任(执法 督查处): (1)向被检 查人送达监督 检查通知书; (2)实施监 督检查时,检 查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 1.【规范性文件】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 行)(国粮检200531 号)第七条粮食行

4、政管理 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按有关 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 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二)公 民、法人及其组织举报 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他上级 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其他方式途径披 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 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 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 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 调查:(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

5、部 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2.【规范性文件】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 行)(国粮检200531 号)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 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 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 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

6、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 格(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 度(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机关纪 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机 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 机关(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 处罚或乱处罚(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 委)。 1.【地方政府规章】广 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2007 年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公 布)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 实施行政处罚过

7、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 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 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 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 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 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 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 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 罚。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 程(试行)(国粮检 200531 号) 第三十 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免 责情形以及 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关于印 发深入推进 激励干部新时 代新担当新作 为工作实施方 案等 6 个文 件的通知中 明

8、确的免责情 形。 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 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 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 工。 【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 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26 日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 13 号公布, 2018 年 8 月 9 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8 号第二次修正,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 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代储 企业,可取消其代储资 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对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 分;

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入库 的自治区储备粮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的;(二)对 自治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 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 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的;(三)发现自治区储 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的;(四)拒绝、阻挠、 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 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 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 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虚报、瞒报数量 的;(六)掺杂使假、以 次充好的;(七)擅自串 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的;(八)延误轮换或者 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 被检查人出示 粮食监督检查 证件;(3) 制作调查笔 录,经核对 无误后,监督 检查人员

10、和被 检查对象在笔 录上签字或盖 章;(4)制 作监督检查报 告书,报告书 应当载明:被 监督检查对象 名称、检查日 期,监督检查 的原因、项 目,发现的主 要问题,处理 意见。(5) 监督检查报告 作出后,在十 五日内将检查 结果、处理意 见或建议通知 被检查人。 3.告知责 任(执法督查 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前,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享 有陈述权、申 辩权。 4.决定责 任(执法督查 处):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11、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 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 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 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 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12、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 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 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 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 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 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 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2.【规范性文件】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试行)(国粮检200531 号)第十九条 监督 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 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

13、督检查报告 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 查日期;(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三)发现的 主要问题;(四)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报 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是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 通知当事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 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 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 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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