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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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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oc

1、-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318 号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 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 防局: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明晰消防执法责任,深化执法规范 化建设,部消防局组织对 2010 年 12 月印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公消2010385 号)进行了修订, 并更名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5 年 11 月 26 日 - 2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 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

2、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三章 执法行为法律审核和审批 第四章 重大执法行为集体议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 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明晰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遵 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监督与 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法制员,下同)具体 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审核工作,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审 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

3、构制定或起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 - 3 - 组织的权利义务,或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人审批或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起草部门(或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 连同必要的相关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

4、规范性文件,只审核其中与消防工作 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 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 4 - 第九条 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提出明确 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 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存在重大分歧、无法

5、达成一 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通过公安内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法律法规”栏目报上一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以要求制 定或起草单位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或起草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 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 执法监督意见。 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

6、后及时处理,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应当通知制定或起草单位限期报送;逾期 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确认 为违法,或者在执行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 - 5 - 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 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制定机关审批, 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

7、门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修改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范关于制定、起草规范性文件法 律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执法行为法律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下列执法行为可以由承办人直接作出,其中依法应 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执法人员共同 作出: 受理/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含续期、变更、补发等) 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材料补 正; 责令立即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不涉及 改变建筑结构、自动消防系统的); 当场作出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复检受理; - 6

8、 - 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认定; 收取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 口头传唤; 当场实施的临时查封、证据保全(需口头报请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承办人直接作出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五条 下列执法行为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备 案违法通知; 不能当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 火灾隐患; 不能当场作出的消防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复检结果通知; 受理/不予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终止火灾事 故认定复核,封闭火灾现场; 受案登

9、记处理、传唤/强制传唤、调取证据,聘请鉴定, 检查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前的催告; 不予受理听证,举行听证; 不予调查处理,移送案件,终止案件调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其他 - 7 - 事项。 承办人办理前款规定事项,可以直接起草有关法律文书,由 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文书存档联审批栏目或右上角填写审批意见、 审批时间并签名。未设承办部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 批。 第十六条 下列执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 批: 准予/不予消防行政许可(含续期、变更),撤销/注销 消防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不合 格,重大火

10、灾隐患整改/销案通知; 临时查封/解除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 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通报涉嫌生 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本项情形使用公文审批单审批,审批单不存执 法档案);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省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核 决定除外)/重新认定;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还应依照规定履行公安机关审核、 审批程序),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 批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 - 8 - 责人审批,具体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根

11、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可以审批 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对于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 定的事项,具有重大、复杂、疑难情形的,也可以提交承办部门负 责人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下列执法行为在呈请审批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临时查封/解除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四)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法律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决定由其法制部门 对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

12、件,下列事 项在呈请审批前应当进行消防部门法律审核: (一)实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二)移送审查起诉; (三)撤销刑事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审核的其他事项。 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的审核、审批工作,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的事项, 承办人应当填写呈请审批表(式样一),载明相对人或事件的基本 - 9 - 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和理由,初步定性、承办人意见 和法律依据等,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草稿,一并送交审批; 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应当先行送交法律审核。按照规定需要承办 部门审核、技术复

13、核的,应当在送交法律审核、审批前完成。 对调查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的情况,以及证明标准适用、证 据审查判断、排除非法证据、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在呈请审批 表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审批,主要审查下列 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三)处理建议或意见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应当法律审核的事项,未经法律审核,承办人、承办部门不得 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审批,主要通过审查有关 执法案卷材料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承办人、承办部门就 有

14、关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 审核、审批一般应当分别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事 项应当分别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事项,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5 个工作日。对有办理时限要求的 事项,承办人、承办部门应当为审核、审批预留必要的时间。 - 10 - 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核后,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填写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人审批;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完备或需要查清、补充有关 事项的,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退回承办部门补充办理; (三)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 处理意见,

15、退回承办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法律审核等工作,按照下列 要求组织收集、编选典型执法案例并组织点评: (一)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 理的案件 1 起;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 办理的案件 2 起; (三)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或 本辖区办理的案件 2 起。 涉及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省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编选上报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十六条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公安内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 “案例管理”栏目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 发布指导性案例。

16、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发布、汇编全国性指导性案例, 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 11 - 第四章 重大执法行为集体议案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一)2 万元及以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的行政处罚; (二)临时查封、强制执行;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销案;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不予许可/撤销; (六)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七)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集体会审、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 定的事项;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疑难复杂、需要集体 议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主要

17、负责人或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会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可含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治工作正、副职负责人),法制部门、承办部 门的负责人,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集体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三)处理建议或意见是否适当; - 12 -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 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介绍集体议案事项; (二)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三)参会人员就事实

18、、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 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性意见。 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式样二),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未 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 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三十一条集体议案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 处理: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事项,应当经法律审核 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需要查清、补充其

19、他问题的,退回 承办部门补充办理。 (三)定性不准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部门依法处 理。 - 13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执法行为法律审核、集体 议案的有关记录应当随卷存档,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正职行政负责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包括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分管副职行政负责人。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部门负责人,包括防火监督部门的正、副职行政负责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不在或缺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 其他负责人可以代行其行政审批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除在消防监 督管

20、理系统网上流转外,存档的纸质文书的审核、审批应当由承办 人、审核人、审批人手写签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使用电子 签名。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印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公 消2010385 号)同时停止执行。 - 14 - 式样一 领导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呈请

21、审批表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式样二 - 15 - 集体议案记录 研究事项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员 参加人 承办人 内容记录(可加页) 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 16 - 抄报:李伟副部长。 抄送:部法制局,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高等专科学校。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李彦军 - 1 - 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事 项 依据 承办 机

22、构 追责对 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 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 或者拖延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 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国 务院令第 571 号)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 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23、提出给予 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 审计监督中,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 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 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 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 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 计程序、

24、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 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 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 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 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 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第五 十五、五 十六、五 十七、五 十八、六 十、六十 一、六十

25、 二条。 电子数据审计 科、财政审计 科、行政事业 审计科、农业 农村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科、社会 保障审计科、 自然资源和生 态环境审计科、 金融与外资审 计科、企业审 计科、经济责 任审计科、市 政府投资审计 中心。 局主要 领导及 分管领 导、内 设机构 负责人 及具体 承办人 员 - 2 - 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 行政 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 财务收支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国 务院令第 571 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区

26、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 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 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 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的 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 以审查,决定进一步

27、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 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 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 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 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出 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28、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 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 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 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 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第五 十五、五 十六、五 十七、五 十八、六 十、六十 一、六十 二条。 电子数据审计 科、财政审计 科、行政事业 审计科、农业 农村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科、社会 保障审计科、 自然资源和生 态环境审计科、 金融与外资审 计科、企业审 计科、经济责 任审

29、计科、市 政府投资审计 中心。 局主要 领导及 分管领 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及具 体承办 人员 3行政对企业和个人不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年国务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中华人电子数据审计主要领 - 3 - 处罚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的处罚 院令第 588 号)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

30、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审计监督中,发现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 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 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 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 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

31、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 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计机关在做 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 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 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 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 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第五 十五、五

32、十六、五 十七、五 十八、六 十、六十 一、六十 二条。 科、财政审计 科、行政事业 审计科、农业 农村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科、社会 保障审计科、 自然资源和生 态环境审计科、 金融与外资审 计科、企业审 计科、经济责 任审计科、市 政府投资审计 中心。 导及分 管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及具 体承办 人员 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行为的处 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年国务 院令第 588 号)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

33、资金 10%以 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 审计监督中,发现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第十四条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 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 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第五 十五、五 十六、五 十七、五 电子数据审计 科、财政审计 科、行政事业 审计科、农业 农村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科、社会 主要领 导及分 管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及具 - 4

34、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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