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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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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doc

1、 安徽省中小学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师资格考格考试试与与认认定政策解定政策解释释口径口径 一、关于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 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 科合格证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问题。 截止 2014 年 2 月,已取得“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截止 2014 年 2 月,仅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 合格证书,并在 2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 师资格

2、。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两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中 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 2014 年 2 月以后取得的, 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关于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 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的问题。 2013 年 9 月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试 点工作启动后,从 2014 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 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 业学生,可以按原办

3、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 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 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前,非全日制普通高 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 网络教育、电大等,以下同)申请教师资格时,需参加教育教 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鉴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结束,非全曰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在过渡期内,可按照原办法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 试,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

4、学教师资 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 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 专业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 四、关于五年一贯制专科、 “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 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界定问题。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中规定“试点工作启动后,从 2014 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 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涉及五 年一贯制、 “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 的畀定问题,以其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毕业证书上 所注明的入学时间为

5、准。 五、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属地化问题。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 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 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提出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不得拒绝受理。 2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各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 受理。 六、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春季和秋季受理认定问题。 教师资格条例、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明确 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 定申请。全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照要求面向符合认 定条件的申请人,从 2015 年开始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中小 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关于孕妇体检的问题。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 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 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 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 材料。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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