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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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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pdf

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等8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等8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2、导意见(国发2 0 1 6 3 3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 0 2 0 年1 2 月3 1 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3、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 0 1 6 3 3 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l t;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g t;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能主体、节能服务机构。第三条 节能失信行为是指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用能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领域节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第二章 失信行为分级认定第六条 节能

4、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按照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一)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二)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四)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人员或未取得能源计量培训,拒绝、阻碍能源计量

5、监督检查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五)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六)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七)未按要求建设或运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八)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节较轻的用能主体,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节较轻的。(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

6、审查的;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十一)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改要求的。(十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十三)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实行包费制的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十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情节较轻的。(十五)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落实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十六)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用能主体,拒不落

7、实节能监察机构限期整改要求的。(十七)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2 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3 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4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一)使用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不符合相关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三)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节严重的用能主体,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

8、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四)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改要求的。(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情节严重的。(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用能主体,被相关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关闭的。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节能失信认定的部门应当将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在书面告知节能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结论的同时一并告知,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告知内容见附件1)。第十条被告知主体认为其节能失信行为等级认定与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不符,应自被告知

9、之日起1 0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认定部门提出申辩意见。认定部门应在5 个工作日核实,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申辩期满,确实存在节能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下发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书(认定内容见附件2),认定结果正式生效。第十一条节能失信认定部门应当建立与单位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唯一对应的节能信用档案,用于保存、管理节能失信行为信息。第十二条节能失信认定部门应在作出节能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结论后7 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失信记录意见,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通过节能失信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向社会披露。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节能失信的,不记入节能失信行为。第十四条节能失

10、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时限最长为1 年、最短为3 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时限最长为3 年、最短为6 个月。第十五条 节能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 0 1 95 2 7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 0 2 1 年2 月1 日起实施。附件1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样本)X X X 第X X 号: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内蒙

11、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拟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认定为(一般、严重)失信行为,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上述认定有异议,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 5 个工作日内向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地 址: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收件单位签章:日期: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拟被认定为节能失信行为的单位,一份由节能失信认定部门存档。附件2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书(样本)X X X 第X X 号:你单位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的行为认定为(一般、严重)失信行为,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若上述节能失信行为修复,请及时告我委(局)。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收件单位签章:日期:注: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交被认定为节能失信行为的单位,一份由节能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存档,一份送交信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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