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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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等8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等8 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2、导意见(国发2 0 1 6 3 3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 0 2 0 年1 2 月3 1 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3、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 0 1 6 3 3 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l t;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g t;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能主体、节能服务机构。第三条 节能失信行为是指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用能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领域节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第二章 失信行为分级认定第六条 节能
4、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按照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一)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二)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四)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人员或未取得能源计量培训,拒绝、阻碍能源计量
5、监督检查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五)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六)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的。(七)未按要求建设或运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用能主体,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要求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八)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节较轻的用能主体,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节较轻的。(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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