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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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甘肃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依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第三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配合生态
2、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并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所在行政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与相关地区和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第五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
3、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工作。第六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第七条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实行联网数据共享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发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报告。鼓励、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第八条 甘肃省生态环
4、境厅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推送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实地核实工作,问题属实的应当组织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核实、问题整改处理进行监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对问题线索核实、问题整改处理进行监督。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系统,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并督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更新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情况。第九条 甘肃
5、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进行评估。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参照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实施规程和相关标准,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五年全覆盖一次。对生态环境敏感、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地,可适当增加评估频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反馈给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省级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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