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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劳动者权益知多少(答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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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劳动者权益知多少(答疑).pdf

1、 最美劳动者最美劳动者 权益权益知多少知多少 劳动劳动法法 合同 时间 工资 保护 培训 保险 争议 就业 文书 合同范本 答疑答疑 目目 录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篇.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9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10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11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12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12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13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13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1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14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2、?.15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16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16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17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18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8 劳动争议篇.20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21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21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22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23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23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2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

3、争议?.25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6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26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27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27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28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29 工作时间篇.30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31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32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32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33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3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部

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34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34 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35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35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36 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37 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37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38 劳动安全篇.39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40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41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42

5、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43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43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4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44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45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46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46 劳动合同篇.48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49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49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58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58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58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59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

6、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59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60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60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62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63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64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66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66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68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69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69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69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70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70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72

7、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73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4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75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75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76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76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77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77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78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78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79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79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

8、区别?.79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80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8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81 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82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处理?.83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83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84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84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85 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85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86 企业法定代

9、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87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87“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87 劳动权益篇.88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89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89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93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94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95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96 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97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97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98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10、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99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100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101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102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102 劳动保险篇.10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04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104 什么是养老保险?.104 什么是工伤保险?.105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106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06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107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107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108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108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109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109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110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110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111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112 劳动工资篇.113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114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114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115 什么是克扣工资?.115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115 在什

12、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116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117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117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118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118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19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119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120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20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121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

13、于工资标准的工资?.121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122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122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123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123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125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25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126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14、?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5、(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 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5

16、)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

17、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 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

18、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 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臵简易的温

19、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 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指出:女职工产假 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20、2006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么待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1988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

21、定: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根据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

2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

23、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24、?1993 年 11 月 26 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根据 1990

25、年 3 月 30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间?1989 年 1 月 20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女职工孕期 7 个月以上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

26、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保护?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 1 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

27、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根据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28、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规定所指出的作业。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女职工生育期指女职工分娩至恢复健康的期间。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的生育期给予了特殊保证。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产后保健包括: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 1 至 2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

29、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990 年 7 月 18 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 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0、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劳动争议篇劳动争议篇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的范围?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 1993 年 7 月 6 日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31、条例的规定,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另全国总工会 1995 年 8 月 17 日发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 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32、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解期限?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

33、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一定原则,通过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促使企业和有争议的职工达成协议,从而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的一种活动。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决,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

34、此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劳动争议

35、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 3 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部 1993 年 9 月 23 日印发的若干问

36、题解释 规定: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 3 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申请,决定受理后即进入调解阶段,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

37、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 1 至 2 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38、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关申请仲裁的事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

39、,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调解是当事人表明自己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意思表示。申请调解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和剥夺。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在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之内,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

40、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分别包括哪些内容?劳动

41、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指出: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

42、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围?1992 年 9 月 29 日劳动部劳办字(1992)45 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指出: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 1 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43、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以在办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1994 年 2 月 8 日劳办发(1994)47 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篇工作时间篇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4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属于全体公民的节日有:元旦,放假 1 日(1 月 1 日);春节,放假 3 日(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清明节,放假 1 日;国际劳动节,放假 1 日(5 月 1 日);端午节,放假 1 日;中秋节,放假 1 日;国庆节,放假 3 日(10 月 1 日、2 日、3 日)。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有:3 月 8 日国际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月四日青年节,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6月 1 日儿童节,13

45、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半天;8 月 1 日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其他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46、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这一规定,可以迫使用人单位尽量减少加班加点,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目的。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每周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劳动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 1995 年 3 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47、的决定,我国职工每周享有两天公休假日。周休假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假日。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根据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可以轮休、倒休。对于出差人员的周休假日,可以在出差地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补休。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 199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

48、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 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部关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审批办法规定: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

49、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三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四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50、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日有什么规定?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的工作小时数。包括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 年月 25 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 5 日、每日工作 8 小时的工时制度。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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