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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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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pdf

1、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 4,707 家,其对应的申购总量为 4,617,210 万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通过申购平台查 询其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 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 证券账户名称及代码、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7 年 6 月 20 日 (T-5 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因配售对象 信息填报

2、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自负。 (二)网下申购流程(二)网下申购流程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 2017年 7月 18日(T日)9:30-15:00 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 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 24.92 元/股,申购数 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同时不得超过 2017 年 7 月 17 日(T-1日)刊登 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 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

3、全 部申购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在 2017 年 7月 18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 14 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下初步配售(三)网下初步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 2017 年 6 月 19 日刊登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 告中确定的初步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初步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网 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 2017 年 7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 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4、(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17 年 7 月 20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 下投资者的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 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信息。 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五)认购资金的缴付(五)认购资金的缴付 1、2017 年 7 月 20 日(T+2 日)16:00 前,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 应根据发行价格

5、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当于 2017 年 7月 20 日(T+2日)16:00前到账。 2、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申购数量 3、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 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6、在各结算银行 开 立 的 网下发行专 户信息及各结算银 行联系方式详见中 国结算网站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中中国证 15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 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 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 QFII划付相关资金。 (3)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 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

7、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 603730, 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 户为 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3730”,证券账号和股票 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4、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 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8、足额缴纳认购 款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T+4 日)在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 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未在 T+2 日 16:00 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 的获配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 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5、若获配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 额,2017 年 7 月 24 日(T+4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 下配售结

9、果数据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 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6、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所有。 (六)其他重要事项(六)其他重要事项 16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对网下发行过程、 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 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 本的 5%以上(含 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发行中,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

10、不得再通过网上 申购新股。 4、违约处理: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 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网上发行四、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7 年 7月 18 日(T 日)9:30-11:30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

11、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二)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

12、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运维总 监。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IT 副总监。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副总监。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高级电子 商务经理、资深电子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三)督察长(三)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四)经营管理层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

15、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

16、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五)本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万莉,硕士。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

17、8 年 6 月在广州银行任债券交易员;自 2008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债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中融基金(原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现金管理投资总监;自 2014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管理主管; 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富国收益 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更名为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18、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 部现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王颀亮,硕士。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富 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富国 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

19、15 年 4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 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富国泰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

20、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其他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一、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

21、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 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2、27 位。 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044,17 亿元。报告期内,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190.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二、二、 主要人员情况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23、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24、、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5、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

26、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机构 一、一、 基金基金销售销售机构机构 (一)(一) 直销机构直销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

27、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 (二)(二)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021-58408483 联系人员: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

28、-95588 传真电话:010-95588 联系人员:杨先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010-85109219 联系人员:曾艳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010-66594946

29、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

30、5555 公司网站: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021-63604199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010-68858057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31、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010-85238680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10、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32、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何茂才 客服电话:0769-9611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公司网站: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021-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 / 6 奇精机械股份

33、有限公司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20172017 年年 6 6 月修订)月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奇精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 等规定, 结合

34、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 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 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35、、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 / 6 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6、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

37、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融资计划; 13、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20、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2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38、 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3 / 6 第三章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39、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7、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8、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均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

40、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4 / 6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

41、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明确提示其对公司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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