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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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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pdf

1、目录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山大学630民商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山大学823民商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武汉大学82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武汉大学82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第二部分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第二

2、章商主体第三章商行为第四章商事登记第五章商号第六章商事账簿第二编公司法第七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八章公司的设立第九章公司的人格与能力第十章公司的资本制度第十一章股东与股权第十二章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十三章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第三编证券法第十四章证券法的基本问题第十五章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十六章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第十七章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第十八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第二十章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第二十二章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第二十三章债权人会议第二十四章破产重整第二十五章破产清算第二十六章破产犯罪及处罚第五编票据法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

3、述第二十八章汇票第二十九章本票第三十章支票第六编保险法第三十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第三十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制度第三十五章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七编海商法第三十六章海商法概述第三十七章船舶和船员第三十八章海上运输合同第三十九章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第四十章船舶碰撞第四十一章海难救助第四十二章共同海损第四十三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四十四章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三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主体第三章商行为第四章商事登记与商事账薄第五章商号第二编公司法第六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七章公司的设立第八章公司的人格与能力第九章公司

4、的资本制度第十章股东与股权第十一章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第三编证券法第十三章证券法概述第十四章证券市场的主体法律制度第十五章证券发行与上市法律制度第十六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七章破产法概述第十八章破产申请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十九章破产管理人第二十章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第二十一章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十二章破产犯罪及处罚第五编票据法第二十三章票据法概述第二十四章汇票、本票与支票第六编保险法第二十五章保险法概述第二十六章保险合同第二十七章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第二十八章保险业第七编海商法第二十九章海商法

5、概述第三十章船舶与船员第三十一章海上各类合同第三十二章海滩救助与共同海损第三十三章海事诉讼与赔偿责任限制第四部分模拟试题商法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商法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五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四部分商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商法外观主义原则2类别表决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析认缴登记制之利弊。2简述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特点。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五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

6、识二(812)第四部分商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答: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例如,公司法规定,当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未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或为参与执行的表示,纵有相反的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显名营业人的责任。2类别表决答:类别表决是指上市公司对有可能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时,流通股股东有权利进行单独表

7、决,如果流通股表决达到一定比例,其效力就会高于非流通股股东表决。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析认缴登记制之利弊。答:认缴登记制是指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认缴等级制的优点在于:(1)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一元即可成立公司。(2)提高公司的竞争力认缴制的实施使得公司开办变

8、得简单,能够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增加人们投资实业的兴趣。认缴制使得公司不用必须立即的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减少了企业融资的压力,公司的竞争力显然会加强。(3)增加就业机会认缴制可以有效的促进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更多有创业激情的人创业无疑会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就业。认缴登记制的弊端在于:(1)企业资本的信用降低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仍不完善的情况下,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而申请数百亿、数万亿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投资者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是否有能力偿付公司债务的问题,也损害了注册资本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最终损害的是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2)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关于公示资本数

9、额极低或公示资本无限制标大恶意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提到如何救济,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2简述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特点。答:证券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特点有:(1)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募集对象主要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如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与具备相当财经专业知识、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与发行人关系密切的企业等。(2)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

10、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四部分商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公司合并2一致行动人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规则。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四部分商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公司合并答: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

11、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有四个特点:(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情况下公司均归于消灭。(2)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3)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4)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合并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市场行为。2一致行动人答: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13、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答:(1)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或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作为

14、股东原始投入资金的补充,将本期净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从而形成公司的留存收入。在公积金的使用上,主要是转作新增资本和弥补公司亏损,另外,公司发行新股时,可用公积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扩充资金,根据股东原持股比例发给股东新股。但公积金绝不能作为红利分发给股东。(2)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类型公司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见,公积金是为了防范经营亏损风险和为公司发展准备

15、财力,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将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积金,正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力储备。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为:a弥补亏损;b增加资本(股本)。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扣除。因为公积金是公司为弥补亏损和发展所作的储备金,储备金的多少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不予干涉,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任意盈余公积金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以后年度可供

16、分配的利润,其主要用途是为了扩大再生产。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即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规则。答:(1)权益披露规则的含义权益披露规则,也称“5规则”,是指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

17、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比例,都不适用这一规则。上市公司流通的股份通常数量大且比较分散,投资者能够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股票达到5的比例,说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意味着此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计算方式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

18、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上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a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b(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顿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权益披露规则的意义我国上市公司在收购中实行权益披露规则,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2011

19、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招生专业:民商法学考试科目:民商法学(808)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2简述合同效力的类型。3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4简述代理的三方面关系。5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6简述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二、评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请分析该条规定的是什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说明这一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该原则的意义。2关于我国保险法第1

20、6条,有人认为,依该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该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后,就不得再行使;此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结合相关法理对上述规定加以评析。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2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含义与缺陷。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

21、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5月11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月12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B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C地,5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月13日,

22、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B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1合同于何时成立?2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3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二】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食品饮料公司,认缴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甲、乙、丙、丁、戊决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23、年内缴足。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欠A银行100万元债务如何承担?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何种规则?4.B银行如起诉追讨保健公司所欠400万元贷款,是否饮料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

24、学考试试题招生专业:民商法学考试科目:民商法学(808)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都是为了更好的稳定社会经济活动,保障权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但是各有各的规范目的如下:(1)宣告失踪制度的规范目的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2)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

25、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2简述合同效力的类型。答:合同效力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有效。只要合同双方具有民事能力,遵循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2)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主要有如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

26、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3)合同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3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7、。答: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期问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

28、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4简述代理的三方面关系。答: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

29、人,即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1)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2)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一旦本人依合同法第402条直接介入或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介入权,或相对人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选择权,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3)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

30、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5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答:(1)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三日之内报告。(2)权益公开实际上是证券法中公开性原则的体现,它不

31、仅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对于公司法上的限制利益冲突原则均有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持股人持股达到权益披露比例或者实施了权益披露后,可能追求公司收购后果,也可能不追求公司收购后果,许多收购人更是追求在强制收购比例之下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从这一原理出发,证券法中的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3)与权益公开相关的法律规则还有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大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规则,第77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等。6简述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答: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票

32、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款规定明确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和例外。(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即是说,即使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的前手行使抗辩权,他也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抗辩限

33、制的例外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也就是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在此类情形,持票人当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在实践中,取得票据的非法手段还包括抢夺、抢劫、恐吓及其他暴力行为,在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中取得票

34、据也属于这一范畴。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这即是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之但书规定:“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评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请分析该条规定的是什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说明这一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该原则的意义。答: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

35、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项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2)使用该归责原则的意义无过错原则是机器大生产时代的产物,随着机器设备的大量使用,侵权事件激增,并且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让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使得弱势一方受到更好的保护。无过错责任旨在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事主体

36、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适用中还有两个程序法上的意义:是减轻原告方的负担,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是简化诉讼程序,法庭不必对有关加害人的过错进行听证审理。2关于我国保险法第16条,有人认为,依该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该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后,就不得再行使;此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结合相关法理对上述规定加以评析。答:本条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

37、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险商行为中,由于保险人对其所承保标的无法加以控制,对保险

38、标的的实际情况难以获知或知之有限,许多相关资料全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通常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特别重要,这要求当事人在保险商行为中具有最大的诚实信用,即最大的“善意”、“诚实”与“信用”。 保险法中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投保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1)诚实告知。告知又称披露,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或推定其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2)信守保证。即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某一

39、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也主要有两项义务:(1)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2)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法律为了平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人的抗辩权设定了两年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投保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答: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

40、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民事权利依其内容、作用等,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人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财产权财产权是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将之单列。

41、现在可以将财产权界定为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在大陆法国家,以前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著作

42、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社员权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包括非经济性的与经济性的。前者又称共益权,后者又称自益权。社员权中最重要的一

43、种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里的社员权,即股东权。股东权中非经济性质的权利有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经济性质的权利有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收购请求权等。我国现在在社员权中,股东权是主要的。在其他社团中,社员权还不为人们所重视。不过随着社团的增多,特别是如各种俱乐部的设立,社员权将会日益得到人们的认识,受到人们的重视。(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44、利,如物权。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第二,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特点是:第一,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第二,具有非公示性。第三,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因为民事诉讼得被区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给付之诉是这三种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

45、求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所谓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如德国民法就消灭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这种时效抗辩权即属永久的抗辩权。所谓延期抗辩权是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抗辩权的特点是:第一,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第二,其作用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第三,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形成权依其效果可分为影响其他人的形成权和不影响其他人的形成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抛弃

46、所有物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销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形成权的特点是:第一,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第二,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第三,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第四,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第五,其受到除诉期间的限制。(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

47、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绝对权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公示手段,或者经由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法予以公示。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

48、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5)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都属既得权。期待权则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2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含义与缺陷。(新公司法已将该条修改为第151条)答:(1)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49、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兼具“派生性”和“代表性”。一方面起诉股东是代位公司行使诉权,以避免因公司消极不行使诉权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起诉股东是代表全体股东行使诉权,以维护全体股东所应享有的“间接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旨在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以制止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第三人等人员对公司的侵害行为。(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缺陷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其必须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

50、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这样不利于避免个人为了追求个人私益和个人目的而随意的提起诉讼,从而不利于在鼓励诉讼和防止滥诉之间寻找平衡。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采用英美的“自由模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就有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界定在法律实践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主体范围自由化可能导致某些行为主体责任的重复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和正当原则。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规定,也没有就公司和其他股东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障加以分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加以特别规定,因此原则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即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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