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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329-2018:城市环境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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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329-2018:城市环境规划标准.pdf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 P GB/T 51329-2018 城市环境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environmental planning 2018-09 -11 发布2019 - 03 -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environmental planning GB/ T 51329 -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3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北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environmental planning GB/T 51329 -2018 9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芝里?可路9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兴于F本,850X 1168毫米1/32 印张lYs字数37千字2019年1月第一版2019年1月第一次印刷l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 2 32500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ClllI改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网上书店:http:/ /www.china- 中华人民

3、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飞.11:二A口2018年第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环境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29 -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 gov. c时公开,并R=I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11日3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2005J8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同际标准和同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

4、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生态空间规划;5.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昆明市尚义街213号;邮政编码:650041)。4 本标准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同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昕任希岩赵丽畔檀星王伟彭瑶玲陈文吕红亮李海波王建伟刘建华孙黎郭涛张全陆彤宫巍陈吉升陈忠

5、邓燕华司马文卉王磊刘亚丽黄同可赵力熊林胡玉洪卢云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闵希莹周劲贾海11噬张晓昕李伟光李红毛东兴陈硕黄富民5 目次1 总贝IJ.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5 4. 1 城市生态空间5 4.2 生态控制线64. 3 城Tt生态修复75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8 5.1 城市水环境85. 2 城市大气环境.9 5. 3 城市声环境105. 4 城市土壤环境.10 5. 5 城市固体废物115. 6 城市其他污染13本标准用词说明.14 引用标准名录.15 附:条文说明.17 6 Contents 1 Gen巳ralP rovisions1 2 T e

6、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U rban Ecological Space Planning5 4. 1 Urban Ecological Space5 4. 2 Ecological ContTol Line6 4. 3 Ecological Remediation7 5 U rba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lanning8 5. 1 Urban飞aterEnvironment8 5. 2 Urba n八tmosphericEnvironment9 5.3 Urban Acoustic Environment10 5. Urban

7、Soil Environment10 5. 5 Urban Solid Wte1 1 5. 6 Other Urban Pollut ion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 his Standard 1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7 7 1总则1. 0.1 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规范城市环境规划编制t作,提高城市环境规划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1. O.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层I旬以生态、环境为主要对象的相关规划以及城市环境专项规划。1. O. 3 城市

8、环境规划应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严格生态空间管控: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优化布局、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贯彻落实生态管控、环境保护的要求。1. O. 4 城市环境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城市环境urban env门onment与城市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2.0.2 资源承载力carrying capacity of resourccs 定区域范用内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对该范闸内人口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支撑能力。2.0.3 生态功能e

9、cological function 主要分为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功能。供给功能指生态系统生产或提供产品的功能;调节功能指对生态环境起稳定调节作用的功能,主要有水游、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同沙、满l蓄洪水、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文化功能指人们通过主观和客观方式从生态系统中获得非物质利益的功能;支持功能指为保证其他所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必需的基础功能。2.0.4生态、空间ccological space 具有向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罔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2.0.5 城

10、市生态空间urban ecological space 具有自然属性.或具有向然和人工属性相结合特征,以提供城市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同土空间,主要包括城市蓝色(水体) 空间、城市绿色(绿地)空间、景观游葱、用地、生态、保育用地和部分农用土地等。2.0.6 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 protection line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恃妹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同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2 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敏感区和生态

11、脆弱区。2.0.7生态控制线已cologicalcontrol line 为实现生态空间保护,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戈IJ定的具有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和l其他具有生态功能的、限制开发(或具有部分指向性功能开发)的国土空间控制性区域。2.0.8 生态安全格局ecological security patten 由事关国家和区域生在、安全的关键性保护地构成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分布连续的生态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主要指以实现生态系统功能、加强生态空间联系和优化生态景观为目标,保护、修复和构建的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的生态空间布局。3 3基本

12、规定3.0.1 城市环境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综合研究城市生态条件和环境质量现状、资源承载力和l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目标,戈Jj定生态控制线、规划各类环境功能区,优化城市布局,提出生态空间保护、控制、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3.0.2 城市环境规划范围应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两个层次范罔。3.0.3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宜包括下列内容:I 依据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影响城乡持续发展的资源承载力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目标和要求;2 进行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提出生态空间分布特征、管控要素和管控措施;3 结合己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

1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生态控制线,确定需要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区域范围,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4 提出城市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的措施和要求。3.0.4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宜包括下列内容:1 环境功能分析和现状环境质量评价,提出环境保护总体目标以及具体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要求;2 划定城市水环境、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对各类功能区提出保护要求;3 优化确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布局;4 提出达到环境保护目标的规划措施,包括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节能减扫1-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4 城

14、市生态空间规划4.1 城市生态空间4.1. 1 城市生态空间在市域应包括:同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师、涵养区、公益林保护区、地质灾害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情或土壤侵蚀地区、地震断裂带及其保护区、郊野公园、沙漠化地区、盐渍化地区、石漠化地区、海水入侵陆域地区、重要河流水系、湖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其他生态、廊道、其他类型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等重要生态空间。4.1.2 城市生态空间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除应包含与市域生态、空间相衔接的国土空间外,还应包括城市绿棋、城市绿隔、城市绿道、集中连片的林地

15、中需要集巾保护的地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确定的排水防涝安全需要保护和保留的地区、主要排水渠系及滨水空间、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地区、为保护城市生态安全确定的生态廊道、为改善城市环境确定的通风廊道、为保障城市安全确定的城市防灾公同和绿地类固定避难场所,以及其他具有较高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4.1.3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应确定生态空间的范闸和主要生态功能,可进行单要素和l综合要素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4.1.4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应保护市域、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系统的统一性和连续性,构娃生态、安全格局。4.1. 5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应明确生态空间保护和修复的范罔、策略和主要措施。

16、5 4.2 生态控制线.2. 生态控制线应覆盖市域、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4.2.2 市城范围的生态控制线除法定保护空间外,还应包含各类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4.2.3 市域戈IJ定的生态控制线应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础.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山地、森林、河流、湖泊、?显地、海岸带等现状生态月-J地丰17K tJ、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空间戈IJ入生态控制线。4.2.4 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态控制线宜在明确各类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基础上,提H,改善人j舌环境、提高城市安全水平需要保护和l修复的生态空间。4.

17、2.5 为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市域划定的生态控制线基币:Jl_t,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态控制线还宜包括以下内容:1 城市绿棋、城市绿隔、郊野公园、湿地公同、各类风景区、城市温地公园和集中连片的林地中需要集中保护的地区;2 主要自然河流、湖库及湿地、排水渠系及演水空间、坑塘和l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悔改:陆域地区;3 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4 海绵城市建设中确定的排水防涝安全需要保护和保留的士也区;5 为保护城市生态安全确定的生态廊道、为改善城市环境确定的通风廊道、为保障城市安全确定的城市防灾公同 和避难场所;6 其他具有较高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2.6 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与城乡用地布

18、局、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市Ii线和水系规划、城市绿线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充分衔接,对纳入生态、控制线的 区域,应明确其类型、功能、控制范罔6 和l边界,提出管控要求不11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JE.符合其相应保护和1管控要求;2 71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同、湿地公同、地质公同、地震断裂带及其保护区、城市湿地公同等保护空间应符合相应保护要求;3 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应挂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4 其他类型的区域应提出具体管控策略,避免有与i亥区域生态保护功能不适应的建设行为平11永久性建(构)筑物。-.3 城市生态修复4.3.1 城市

19、生态空间规划应对受损的山体、绿地、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进行生态修复.应对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和l合理利J-H。-. 3. 2 LlJ体生态修复应在保障安全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保护山体向然风貌,根据山体受损情况恢复自然形态,恢复原有植被生境,重建生态群落,提出山体生态修复的原则、策略和措施。-.3.3 水体、岸线和演水空间生态修复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对受损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湿地等的生态修复,加强对受纳71体排水分区的控册、截污,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联通和流动性.恢复水体和滨水植被群落.强化水体自J争能力,提出水体、岸线和l滨水空间生态修复的原则、策略和措施。.:J

20、.3.:J 绿地系统生态修复应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推进绿廊、绿环、绿棋、绿心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均衡布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升城市生物多样性水平。4.3.5 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应根据受损程度和|规划需求,优先采用生态技术,按修复后的土壤环境质量确定其规划用地功能。7 5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5. 1 城市水环境5.1.1 水环境目标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水环境整治目标五类。水环境质量目标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制定,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并不应低于水域的现状水质类别;水环境保护目标应包括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地表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的比例、近岸

21、悔域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的比例、城市规划区黑臭水体比例等;水环境整治目标应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再生水回用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等。5.1.2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应根据城市规划、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区域水环境功能进行划定。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包括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和l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戈IJ(适用于有近岸海域城市),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相关规定执行。5.1.3 城市规划区内应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

22、关闭。5. J. 4 海岸带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目标应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破坏沿海滩涂温地,填海造地和|罔垦滩涂应在符合海域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5. J. 5 规划应提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原则、设施规模与规划布局、出水水质要求和尾水排放口的选址条件。污水处理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8 GB 50318的规定。5.1.6 规划应依据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城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严扣地下水开采量,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江河湖库水量,确保1可1M基本生态、

23、用水需求。5.1.7 规划应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新鲜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5.1.8 规划应因地制宜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推进滨海、滨河、滨湖生态带建设,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受污染水体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5.1.9 对重点流域的城市水域控制区,或对某一类水污染物质需特别限制的城市水域控制区,7环境规划应结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控制城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完善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二月二应根据水环境质量目标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防治水体污染。5.1.10规划应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 出城市点源控源截污和雨水径流面源污

24、染控制的措施。5.1. 11 规划应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和利用方式,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5.2 城市大气环境5.2.1 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应包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5.2.2 环境空气功能区可根据用地性质划为一类区和二类区。5.2.3 环境空气功能区之间应设置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应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且不宜小于300m。5.2.4 城市用地中的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宜规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全年有两个盛行风向时,宜布置在盛行风向的9 两侧。5.2.5 城市、区域空间布局规划宜根据自然条件,结合绿地、水系

25、、道路交通、景观等规划设置通风廊道.通风廊道宜与城市主导风向一致。5.2.6 城市能源、规划应明确用电、天然气及非化石能源等请沽能调逐步替代燃煤,并应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5.2.7 城市应采用集中供热与清沽能源、分布式供热相结合的供热方式。5.2.8 交通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的需要。5. 3 城市声环境5.3.1 规划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人口分布、敏感群体等的变化,确定城市声环境保护与防治目标。5.3.2 声环境功能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和l用地现状确定。5.3.3 规划应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

26、控制限值进行剧地布局。5.3.4 规划应依据用地布局确定各类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5.3.5 规划应分析城市主要|噪声污染类型和噪声污染源分布,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城市铁路、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快速路、高架道路、主干道等主要噪声源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能避开时应设置缓冲区和噪声防护设施。5. 3.6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加强对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与防护,因地制宜设置隔声屏障和绿化带。5. 4 城市土壤环境5.4.1 用地规划中应实施基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建设用地准0 入管理,严格管控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 、

27、化工、焦化、电镀、古IJ革等行业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和学校、幼儿阅、医疗、疗养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5.-.2 已经受到污染的场地,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提出修复措施;并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幸Iy增土壤污染。5.4.3 已污染 的土壤,在总体规划编制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应提出规划;1月内土壤环境治理修复目标。5.4.4 规划期内不能治理达标的被污染土壤,规划中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避让,或在规划中限定用地性质和|用途。5.4.5 规划期内能够进行治理的被污染土壤,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结合土壤修复程度和建设用地开发时序确定

28、适宜的用地功能,治理达标前应限定用地性质和l用途。5.5 城市固体废物5.5.1 城市同体废物按来源和特殊性质可分为生活垃坡、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四类。5.5.2 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应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贮存和l分类处置;收集储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区域协调和共建共享的原则。5.5.3 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设施不得布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5.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

29、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HE居民点应大于0.5km。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11 5.5.5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三边缘或以外,且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周围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的控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规定.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包含在用地内,沿厂址周边设置。5.5.6 餐厨垃圾应在源头进行单独分类收集并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宜与生前垃圾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局。5.5. 7

30、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及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要求,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无害化、减量化为辅。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5.5.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布置在工业区和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场界距居民区的控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 工业团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规定。严禁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5.5.9 危险废物焚烧厂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填埋、贮存场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1、GB 18597的选址规定。5.5.10 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均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医疗废物处置厂规划布局应符合同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城市应规划设置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其服务范围可为一个城市,也可多个城市共同设置。5.5.11 规划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废物量较大的城市应规划布局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置厂和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5.5.12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在专业部门指导下进行。12 5.6 城市其他污染5.6.1 规划应根据各类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设施(设备)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

32、的要求。5.6.2 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袖而砖墙、磨光大理石墙、金属板材等可能造成光污染的建筑外墙材料在城市中的大面积应用,避免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l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5.6.3规划应防止城市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l丘别对待,对组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I-J.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

33、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川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川J.可。2 条文rj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4 引用标准名录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 2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 5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6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34、GB 18598 9 (一般工业同体废物户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J859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规划标准GB/ T 51329 - 2018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城市环境规划标准)GB/ T 51329 -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11日以第20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编制过程巾.编制组迸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同城市环境规划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环境规划标准编制组按常、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35、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18 目次nu-qdqd4Fb7F/OOQnu-3 9牛?9年巧LOLq?n49LnJqdqJAVAUUUhJ凡规问复规境境物染间空线修护境环境环废污空态制态口不环气环城你他定态生校生剧水大声土问其见巳市态市萨市市市市市市却22生城阳城城城城城城则本市仇。一总基城JJJ城jjjiiiA叫AqAJFDRdRdD-iqJAqcd 19 1总则1. O. 3 随着以尊重向然、)11员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基础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我国逐渐走入新型城镇化的道路,城镇发展

36、也逐渐转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中生态、环境规划的内容显得更为重要。将生态空间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一并作为标准的主要内容,生态以空间管控为主,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的思路,结合规划的特点,明确优化布局、污染防治为规划环节的重点。1. O. 4 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间、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方面的标准。20 3基本规定3. 0.1 本条规定了编制城市环境规划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3.0.2 本条规定了城市环境规划的两个层次范用。由于城市规划区和城镇开发边界目前在总规试点工作中尚未完全明确,考虑到有些地区总体规划中已经不再有城市规划区的层级.因

37、此,本条规定第二个层次可以是城市规划区,也可以是城镇开发边界。3.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专间规划的编制内容。资源承载力是确定未来城市人口规模的重要依据,在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应科学地确定土地资源、?I资源、承载力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在此基础上为城市发展提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要求。资源承载力主要包括水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能源承载力等。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大部分原因来自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矛1粗放型使用。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

38、,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杜会。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既要控制总量,也要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71资源消耗、建设用地强度。同时强调,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考虑到一定范用内能源总量的不确定性较强,能源承载力的计算结果不易确定.因此本标准在应用时先考虑水资源承载力和l土地资师、承载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于水资源的通用计算方法在市域层面进行水资源平衡计算,以核定区域可利用水资源和l农业、城市用水的可调配水量,并考虑调水工程。71(

39、环办生态2017J48号)、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同土资规2016J10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J1号)等政策文件确定。法定保护空间按各自对应的管理规定、办法等确定管控要求。其他类型的区域管控要求以有利于宜居环境建设、保障其生态功能不受损失为宜。城市蓝线管控应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 5号)执行,城市绿线管控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执行。4. 3 城市生态修复4.3.1 本条规定城市生态修复的主要对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J 59号)的要求,开展生态修复是

40、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重要工作,其中生态修复工作主要对城市山体、水系、湿地、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调查,识别问题,确定修复区域,开展修复工作。4.3.2 本条规定了 山体生态修复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保护优先,受损山体优先自然恢复。4.3.3 本条规定了水体、岸线和l滨水空间生态修复的要求,首先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相关技术要求,尤其是重视水及涉水空间的系统性;其次应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修复;再次是控源截污、水体治理和l水体生态修复结合;最后是提出措施,实现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

41、生态修复目标。4. 3. 4 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25 城市应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开展以绿廊、绿环、绿棋手1绿心为系统的绿色生态空间建设和修复,实现城市绿色空间的均衡布局,提升城市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同时,在建设绿色空间时,要综合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空间对水的自然积存、|二|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进行修复建设,综合考虑提升城市的生物多样性。4.3.5 本条规定了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生态修复要求,鼓励优先采用生态技术,井要求用地规划功能应依据修复后的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26 5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5. 1 城市水环境5.1.1 水环境保护的目

42、的主要是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实现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分为水环境质量目标、7.)(环境保护目标和水环境整治目标。7.1(简称土条)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原有用地类型可能产生污染风险的地块并要调整其用地性质时,应识别士壤污染情况,研究上述地区在规划中的用途、性质,以及规划用地功能,在总体规划中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原则和措施,尤其是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应明确具体的用地性质和对应的针对性措施。5.4. 2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事件频发,尤其是城镇建设区内的工业外迁进行用地再开发时年,对于其可适用的用地功能在国际上是有标准的。北京市某化工厂土地再开发的环境评价与修复

43、案例和南京小南化的土壤环境评价与修复案例的启示非常重要,国家土十条已经出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编已经完成,均说明在下一阶段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l城市更新土地再利用的规划中,土壤的环境质量和规划用途密不可分,因此将对城市土壤污染源的管理和土壤环境保护及规划纳入本标准中。5.4. 3 本条按照土十条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

44、l审批管理。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30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矛1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5.4.4 本条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分时序分用途管理。根据土十条要求,自2017年起,全罔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 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

45、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1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5.4.5 地方各级国土资惊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5. 5 城市固体废物5.5.1 本条明确了主要的城市固体废弃物类型。城市同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情|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

46、、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目前同内城市产生的同体废物现状来看,主要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四类,本条主要明确了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息息相关的主要城市罔体废物类型。其中,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否|体废物。建筑垃圾指城市建设工地上拆建和新建过程中产生的同体31 废弃物,主要有砖瓦块、渣土、碎石、混凝土块、废管道等。一般工业网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尘、碎屑、污泥等,主要有尾矿、煤肝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油、化T废物等.一般工业罔体废物对环境产生的毒害比较

47、小,基本上可以综合利用。危险固体废物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H毒性及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同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冶炼、化工、制药、医院、科研机构等。5.5.3 本条所指城市同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设施主要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焚烧厂、建筑垃圾和丁程渣土填埋场、一般工业同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及填埋贮存场、医疗废物处置厂、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置厂及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等。5.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协调城市发展空间,考虑选址的经济性和环境防护要求,其规模还应考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处置部分。本条中的控制间距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48、 50337 -2003保持一致,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符合环境影H向评价结论的要求。5.5.5 本条主要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2003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2014,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周罔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的控制问距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2014的规定保持一致,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符合环境影H向评价结论的要求。5.5.6 本条主要依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巳JJ184 2012,为了集约用地、便于管理,提出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设置。5.5.8 本条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49、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01保持一致。5.5.10 医疗废物处理厂规划布局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选址要求。5.5.11 关于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置厂和废电池再生资惊32 工厂的服务半径,目前尚无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划,每800km半径范围内设置一处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中心。也有很多工业产业园区将城市电子废弃物回收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门类,如曹妃甸工业区电子废物循环产业同区。5.5.12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5.6 城市其他污染5.6.1 本条提出具有电磁辐射类设施的建设应加强规划选址和公众参与,参考

50、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2014从整体上对电磁辐射公众曝露水平进行控制,不包括以治疗或诊断为目的的设施(设备),同时要求规划中考虑逐步完善城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要求。5.6.2 本条主要针对城市光污染的预防,在目前尚无光污染控制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参考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2015提出重点应加强预防光污染对交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同周边等敏感区域的影响。5.6.3 本条主要依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2008中关于光污染限制的部分内容。33 151 1 2 3 2 500 统一书号:15112. 3250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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