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国办发199958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 号)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200915 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2009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2、在校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的无须任何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订
3、的协议,每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借款本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的,提出展2期申请,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展期协议而确定。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未成年人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 2.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3. 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完整户口簿复印件;4.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5.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有乡(镇)政府,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学校和银行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并最终由银行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合格名单将进行公示。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定第九条 贷款合格名单公示后,学校和银行组织学生签定一式三份贷款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学校、贷款学生各执一份。第十条 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1.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贷款学生休学
5、。贷款学生休学时,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学校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3. 贷款学生因转学、退学、出国及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提前还清贷款,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要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定合同后必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第六章 贷款发放3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与银行一次性签定在校期间贷款合同,银行逐年发放相应学生贷款。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每学年将国家助学贷款划入学校财务处指定帐户。国家助学贷款由财务处直接抵扣学生
6、学费,并开具缴费收据,由学院统一领取后发给贷款学生。第七章 贷款本息归还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额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结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自付。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结业)后归还贷款本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 ;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肄业、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归还本息。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主动制订还款计划,由学校安排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签订还款协议。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保留学籍参军或支援西部建设(1+3 )计划需办理展期的,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展期申
7、请,并交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审批后,学生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其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继续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从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经办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还清贷款,不用缴
8、纳贷款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提前还清贷款,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通知学校和经办银行。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出现违约行为,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向违约贷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可在报刊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贷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4第九章 贷款代偿第二十二条 贷款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含 3 年) 或应征入伍服役的,其在校学习
9、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贷款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贷款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贷款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和纪监办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学院配合实施;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学院配合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