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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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国办发199958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 号)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200915 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2009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2、在校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的无须任何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订
3、的协议,每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借款本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的,提出展2期申请,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展期协议而确定。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未成年人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 2.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3. 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完整户口簿复印件;4.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5.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有乡(镇)政府,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学校和银行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并最终由银行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合格名单将进行公示。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定第九条 贷款合格名单公示后,学校和银行组织学生签定一式三份贷款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学校、贷款学生各执一份。第十条 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1.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贷款学生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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