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十六项教学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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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二十六项教学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韶学院2006144 号)附件 19:韶关学院干部、教师听课评课制度为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促进教师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干部、教师听课评课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学校鼓励并要求各级领导和教师积极听课评课,通过深入地听课评课广泛开展教学交流和教学研究活动,院(系)领导及教研室负责人应身体力行,深入教学第一线,带头开展听课评课活动。第二条 听课基本时数:一、校领导每学期 6 学时以上;二、教务处领导、院(系)领导每学期 10 学时以上;三、人事处、学生处、资产处领导,人
2、事处师资科长,教务处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实践教学科科长,各院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室)正、副主任每学期 6 学时以上;四、专任教师每学期 6 学时以上,兼职教师每学期 4 学时以上;五、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要求开展听课活动。第三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听课时,原则上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第四条 听课内容包括检查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第五条 听课时,听课人员要填写好听课评议表 ,主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课堂纪律和学生反映等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讲课进行记录。 听课评议表中“授课教师”一栏应有授课教师签名。第六条 听课后,听课人员应对任课教师的讲课写好总结性评语,采取集中或分散等方式评课,与任课教师充分交换意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反馈或反映给有关系和教务处。第七条 校领导听课的时间、对象由其所分管的部门负责选择和安排。每学期末,学校领导、有关行政处室领导和各院系领导的听课评议表统一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归档统计,各院系教师的听课评议表由本院系归档保存,并以院系为单位将听课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向全校公布一次听课评课情况。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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