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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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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Ancan Technology Co., Ltd. (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东路 22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

2、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 发行概况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120 万股, 且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48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年【 】月

3、【 】日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4、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5、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文新和徐宇翔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文新和徐宇翔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

6、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 (2)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

7、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6)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聚来德和聚来福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聚来德和聚来福承诺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4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系本企业

8、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 (2)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

9、行价相应调整) ,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谭国平和杨一苗承诺、发行人股东谭国平和杨一苗承诺 发行人股东谭国平和杨一苗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 (2)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违反上

10、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新麒投资、巨石投资、钦建华、戴良桥、詹吉安和周薇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系本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5 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 2、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发

11、行人股份。 3、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文新和徐宇翔承诺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文新和徐宇翔承诺 1、如果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12、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13、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6 告。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14、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

15、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并且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按照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 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9、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股东聚来福和聚来德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聚来福和聚来德承诺 1、如果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16、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7 等。 3、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

17、发行人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 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6、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18、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两年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8 (2

19、)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并且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未按照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 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企业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充分

20、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及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具体而言: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1、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财务报表中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股份回购、 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及顺序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及顺序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9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22、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其中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 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 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23、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

24、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5、。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 增持公司股份

26、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 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

27、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1 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8、 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 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 30%,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

29、股股东、现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

30、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2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 (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控股股东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31、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 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 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32、)、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3 发行条件构成

33、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34、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

35、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6、(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4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三)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

37、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38、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五、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较大幅度的增强, 同时由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产生效江苏安凯特科

39、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5 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务较难在短期内释放,所以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就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引起的即期回报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具体措施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之“十五、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

40、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

41、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六、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六、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6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9 年 9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

42、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43、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股利分配形式、优先顺序、股利分配形式、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44、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7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45、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46、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

47、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18 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

48、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 详细论证

49、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

50、明书1-1-19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予以纠正,消除不利影响,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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