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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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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1、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TIANJIAN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 9 号楼号楼 B 座)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八年九月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1,79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

2、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150 万股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人 承诺内容承诺内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楼继勇 1、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3、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 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 A 股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或者 A股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2承诺人承诺人 承诺内容承

5、诺内容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6、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陈镭、梅宏 1、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

7、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份” ) 。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8、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9、)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3承诺人承诺人 承诺内容承诺内容 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

10、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禾兴创达、嘉华合达、科源天创 1、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 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箭科技首次

11、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

12、,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8 年年 9 月月 28 日日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4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13、。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14、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5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5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 本次发行前公司累积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决策程序和机

15、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

16、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6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7、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三)利润分配的基本

18、原则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7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19、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20、项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21、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8(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八)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

22、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楼继勇先生承诺 1、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23、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93、天箭科技 A 股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24、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5、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 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26、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0关规定。 (二)公司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镭、梅宏承诺 1、 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份” ) 。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27、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28、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29、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1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 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 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 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

30、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其他股东嘉华合达、禾兴创达、科源天创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31、企业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 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2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楼继勇先生、陈镭先生、梅宏先生,其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

33、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 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方式、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

3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价格、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3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

35、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 6、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36、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

37、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4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38、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则公司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 )收盘后公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 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39、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公司将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5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本人将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

40、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4%,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

41、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42、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完成后 15 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 则本人及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6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43、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税后)总和的 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44、务。 3、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在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完成后 15 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制定

45、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7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46、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应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47、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公司承诺: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8、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负有增持义务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本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承诺 天箭科技承诺: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49、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箭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50、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人作为天箭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天箭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天箭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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