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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岗位及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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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岗位及说明书.doc

1、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调整对象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

2、,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 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

3、商) 。 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 (五)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 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

4、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六)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2两者存在着交叉。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

5、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4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和

6、发展 1、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755 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但不是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空想社会主义。2、经济法概念的承继:1843 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更为丰富。3、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865 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4、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 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19221924 期间,德国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 。二、

7、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1西方国家 金泽良雄 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也就是主要为了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的法,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经济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丹宗昭信 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之法,也就是“规制限制自由竞争行为的法” 。斯米特托夫(英国) 认为其应是处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与前者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后者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2苏联-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

8、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BB拉普捷夫 经济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特征:基于中央计划经济的要求,否定经济的市场自主性,实际上认为经济法涵盖了一切经济关系,而且这些经济关系都应处于国家的统制之下。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传入中国,但开始系统研究则迟至 70 年代末。1概念的提出1978 年 7 月胡乔木同志在其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中,明确提出了发展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 “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随后,邓小平、叶剑英、彭真等中央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类似的

9、思想。21992 年前的经济法概念(1)纵横说(2)密切联系论(3)综合说(4)经济行政法论(5)学科经济法论 31992 年后的经济法概念 (1)经济协调关系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5)社会公共性说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起点界定与不同学说 (一)存在四种观点: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界末,但不否认市民革命前的经济法;3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但垄断资本主义使其成为一个新的部门;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二)批判:1产生的内涵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专业

10、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2时间点的界定上述批判(三)我们的观点: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不同,在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1市场缺陷(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2)原因: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11、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2、市场失灵 (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2)原因: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

12、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1国家调节机制的救济-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2国家职能的转变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过渡。(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1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1)政府失灵的原因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新生事务,国家及其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行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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