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岗位及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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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调整对象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
2、,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 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
3、商) 。 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 (五)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 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
4、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六)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2两者存在着交叉。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
5、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4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和
6、发展 1、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755 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但不是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空想社会主义。2、经济法概念的承继:1843 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更为丰富。3、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865 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4、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 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19221924 期间,德国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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