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备考通关民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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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主观题备考通关民法笔记本资料由法考资料网站收集整理-明德法考考资-mdfkedu点com第一部分:法条篇一、民总1.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3.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
2、担。第二部分:知识点篇1.善意取得仅要求合同双方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而并不需要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2.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续以占有为前提,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消灭。3.注意租金作为法定孳息的特殊问题: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享有。4.不动产所有权权能分离现象: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但未交付的时候,出卖人并未移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出卖人依然属于有权占有,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5.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房屋的所有权人负担,租金风险由出租
3、人负担。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因为婚姻关系属于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7.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原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的权利。8.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答题:.和.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形。该种情况下,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外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都是代理别人从事法律行为,但是间接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显名的间接代理指的是合同相对人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如果合同并未约定仅约束相对人和代理人,原则上该合同直接在被代理人与相
4、对人之间发生效力。隐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只约束代理人与相对人10.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允许一方转让债权债务关系。后续过程中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就不用再次通知或征求同意。11.物权法定原则只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至于物权的取得主体并不属于物权法定的内容。12.金钱质押:(1)质押合同有效;(2)出质人享有相应的处分权;(3)金钱已经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4)已经转移占有13.超过36%的属于无效义务,24%36%才属于自然债务,可以主张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1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
5、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裁量)15.房地一体主义: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建设用地上还没有建筑物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后续只能就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6.商品房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17.侵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效力1
6、8.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权:如果承租人已经对原所有权人预付租金,承租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拒绝就该部分租金重新支付给现所有权人,现所有权人只能要求原所有权人返还。19.关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总结:(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相对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对于免除其在合同中核心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3)对于预先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免责条款无效。20.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时才发生留置消灭的结果。(因此对于债务人想通过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消灭留置权
7、的,留置权人可以拒绝)21.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2.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劣后于成立的“善意第三人的质权”23.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就自己的财产优先受偿的约定: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利益方是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的达成的优先清偿的决定不能对其他债权人发生效力。24.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抵押权消灭。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期间具有法定性,不允许自
8、治,否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26.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但如果该财产已经被债务人就合法的债权进行清偿,客观上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7.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若当事人仅交付留置金、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订金等,但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定金性质的,不能发生定金效力。28.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阶段,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而负担的责任。29.情势变更制度的提示: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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