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80-201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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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1080 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fire control2015-01-21发布2015-09-01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fire controlGB 51080-201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 9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
2、版社2015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1080-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 1 .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21日3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3、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城市消防 安全布局;4 公共消防设施。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罗 翔 覃继牧王沁林 杨玉奎 朱玉琦 杜 霞 罗 江 帆
4、 周崇敏 陈 建 华 方 飞 田 亮 黄国珂 吴 华 蔡云楠 林 巍 秘义行 马恩强 彭瑶玲 王德智 熊秋文 张 强 刘梅梅 刘杰峰 侯 健4颜 丽 廖 曙 江 李 萍 萍 郭 大 忠 邱书杰 戚 勇 袁奇峰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郑连勇杨明松 郭树林 亓延军 卢小平 赵克伟 冯婧钰 扈万泰 邱建林 陈材倜 章孝思马良伟 黄富民 徐国强5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4 公共消防设施 54.1 消防站 54.2 消防通信 84.3 消防供水 84.4 消防车通道 9本规范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
5、ions 12 Terms 23 Urban Fire Safety Layout 34 Public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54.1 Fire Station 54.2 Fire Communication 84.3 Fire Water Supply 84.4 Fire Fighting Access 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71 总 则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
6、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 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应按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 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 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应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应实现 资源共享,可充分利用
7、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并应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 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 语2.0.1 城市消防规划 planning of urban fire control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消防发展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2.0.2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urban fire risk evaluation对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场所、设施等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和危害性进行的综合评价。2.0.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8、 urban fire safety layout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本规范特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 较大的其他场所或设施用地、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 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采取的安全措施。2.0.4 公共消防设施 public fire control facilities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的统称。2.0.5 防火隔离带 fire break阻止火灾大面积延烧的隔离空间。2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3.0.1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9、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 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 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3.0.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 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 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 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 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
10、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 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 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在其总用地范围内。4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 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 1.6MPa 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
11、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3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线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7 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 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 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3.0.3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
12、器材;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 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3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 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 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6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3.0.5 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3.0.6 防
13、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3.0.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3.0.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 安全要求,划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44 公共消防设施4.1 消 防 站4.1.1 城市消防站应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 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 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
14、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2 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 设在城市建设用地 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 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
15、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 积,其面积不应大于15km; 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 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54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城市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 风险等,并应兼顾现状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 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 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 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4.1.4 陆上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16、定:1 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m5600m;2 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m3800m;3 特勤消防站5600m7200m;4 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m7900m。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在确定消防站 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4.1.5 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 临街地段;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3 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 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
17、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4.1.6 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 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河流、湖泊的消防艇靠泊岸线长度不应小于100m;2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的用地面积相同;3 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 内6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大于30km。4.1.7 水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
18、、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2 当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岸有危险品场所 或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3 水上消防站趸船与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得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4.1.8 航空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口规模1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2 除消防直升机站场外,航空消防站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面积相同;3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站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
19、;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 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4 航空消防站飞行员、空勤人员训练基地宜结合城市现有资源设置。4.1.9 消防直升机起降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2 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点场地应开阔、平整,场地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2m; 场地的周边20m 范围内不得栽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4.1.10 地级及以上城市宜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74.1.11 消防装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的火灾风险和灭火、
20、应急救援的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装备和器材;2 水上消防站应配置趸船1艘、消防艇12艘、指挥艇1 艘 。4.2 消 防 通 信4.2.1 城市应设置消防通信指挥中心。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覆盖全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 指挥中心和各消防站,并应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 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情报信息支持等主要功能。4.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 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13的有关规定。4.3 消 防 供 水4.3.1 城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 的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供给
21、。当使用再生水作为 消防用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规范 GB 50335的有关规定。4.3.2 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次灭火 用水量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城市给水系统为分片区供水且管网系统未可 靠联网时,城市消防用水量应分片区核定。4.3.3 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城市供水高 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接有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 的消防给水管道,其布置、管网管径和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的有关规定。4.3.4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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