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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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8-06-17【实施日期】1998-06-1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第50号1998年6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
2、入的职能。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二)划出的职能。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三)下放的职能。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
3、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2、不再审核中央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
4、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
5、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
6、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
7、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承担全国劳
8、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12个职能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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