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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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4-07-01【实施日期】2004-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65号2004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3、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二、修改下列省政府规章:1、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可
2、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2、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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