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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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4-05-19【实施日期】2004-05-1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56号2004年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
2、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第四条 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第五条 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三)实行高效的行政管理;(四)确保正常营运。第六条 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3、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第十条 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第十一条 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
4、金运行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二)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纳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
5、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员工的公积金账户终身不变。第十六条 员工的公积金账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第十七条 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条 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
6、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入员工各公积金专户。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中:(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公积金的1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额每年结息
7、一次。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的来源:(一)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二)公积金的利息收入;(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等。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缴纳员工公积金外,还必须负担员工因工伤、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医疗和赔偿。第二十八条 员工养老专户的存款额,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在退休时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员工退休后能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开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专户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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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工业园区 公积金 管理 暂行办法 2004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