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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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1-03【实施日期】2018-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李亚平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
2、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第四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规划工作,并
3、对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古镇的下列保护和管理工作:(一)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管理规划;(二)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修缮保护计划;(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环境风貌;(五)根据自身特色,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六)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七)定期巡查,发现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4、;(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县级市(区)、镇财政资金;(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三)保护利用收入;(四)社会资金;(五)国际援助、捐赠;(六)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二)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进行补助或者奖励;(三)治理河湖水系;(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六)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
5、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十一条 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河湖水系;(三)历史文化街区;(四)文物保护单位;(五)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六)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七)古树名木;(八)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
6、要素。第十三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江南水乡古镇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7、应当在古镇主要出入口设立示意图,标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第十五条 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重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六条 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延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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