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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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8-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 尤猛军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因庆典、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
2、公共场地及设施等设置的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公益性、商业性短期户外广告。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设施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二)行道树或公共绿地;(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四)闽江两岸建筑物朝向江面的立面;(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六)市区市容严管道路,具体范围由市城管委对外公布。
3、因节庆日或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在上述禁止区域或设施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在相同位置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间隔30日以上。如需延长设置时限,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第七条 设置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设置横(条)幅、布幔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局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二)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数量、时限和效果图;(三)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场地或附着设施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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