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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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04-26【实施日期】2008-06-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七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钟世坚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市外人口迁入
2、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
3、口的子女落户的。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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