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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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最高法民他2016第11号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15) 518号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案涉仲裁裁决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
2、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国英国领土内作出,故本案审查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以及第五条第二款“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拒绝承认和执行情形,必须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未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情形,人民法院则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就纽
3、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张,你院依职权审查并拟依照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案涉仲裁裁决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应予裁定承认和执行。此复。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第518号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受理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
4、案,拟裁定承认与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棉协”)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宜昌中院上报我院审查,经审查,我院倾向对案涉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的要求,现向钧院请示。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PAUL REINHART AG)。住所地:瑞士联邦苏黎世州温图尔特市2259邮箱(PO BOX 2259, TECHNIKUM-STRASSE 82 CH-8401,WINTERTHUR,SWITZERLAND)。代表人:尤某,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
5、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都市陆城纺织路12号。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当事人的申请、答辩及举证保罗公司申请称:其与清河公司之间就国际棉花买卖合同争议的仲裁案已由国际棉协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合计137320. 63美元以及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日之前的利息,但清河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的给付义务。为了保护保罗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特申请:1承认国际棉协就本案所作仲裁裁决;2
6、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款项124559.90美元;3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利息3429.73美元;4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前两项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率依据在纽约优惠利率上外加4.25的年利率计算;5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书裁决保罗公司先行垫付的仲裁费用合计9331美元(等同于5705英镑);6清河公司承担全部承认与执行费用。保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国际棉协仲裁裁决英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据2经公证认证的含有仲裁条款的销售合同英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据3经公证认证的保罗公司商业登记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护照复印件;证据4
7、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清河公司答辩并质证称:对保罗公司所称事实无异议,对其所有证据亦无异议。清河公司收到了国际棉协仲裁裁决,但因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现在无力履行该裁决。三、案件的基本事实2012年2月3日,保罗公司作为卖方与清河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S023354、 S023355的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购买约100公吨布基纳法索原棉,价格106. 00美分磅;第二份合同约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购买约100公吨布基纳法索原棉,价格106.50美分磅。两份合同支付条款均约定:装船月前15天从第一流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保罗公司
8、,通知行为瑞士苏黎世UBS银行,瑞士苏黎世CH - 8098,赖因哈特承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以及偿付费用。仲裁条款均约定:“依据位于利物浦的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与规则。”两份合同的一般条款条件相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订立时,受现行有效的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和章程的约束。除非双方当事人得以取得友好协商协议,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将根据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并适用英国法律通过仲裁解决。除了为任何主张获取担保,你方(清河公司)不得就适合仲裁解决的纠纷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对抗我方(保罗公司),除非你方(清河公司)已经首先从国际棉花协会处取得了仲裁裁决并根据协会的章程已经用尽了所有上诉程序。此条也适用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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