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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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徐州鸣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3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5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1六、结论73附表74附 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周边概况图附图3 本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4 项目所在地区域水系图附图5 江苏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分布图 附 件附件1 立项备案证附件2 营业执照附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4 用地证明附件5 勘察记录附件6
2、环评委托书附件7 承诺书附件8 声明附件9 审批的请示附件10 全文公示附件11 技术服务合同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309-320322-89-01-683580建设单位联系人韩正昂联系方式13145225999建设地点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地理坐标(东经116度47分5.005秒 北纬34度39分49.78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
3、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沛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沛行审备2023593号总投资(万元)36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0.56%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8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1、符合生态红线要求(1)与国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红线区域有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西南侧约6
4、.48km,不在其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具体范围划分详见表1-1。表1-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所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市级县级徐州市丰县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丰县地面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2.80(2)与江苏省生态红线保护区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
5、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红线区域有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位于本项目西侧约5.98km;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西侧约6.48km,不在其管控区内,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具体划分详见表1-2。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表1-2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大沙河(丰县)重要湿地沛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大沙河(丰县段)水体及堤脚外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19.0319.
6、03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丰县水源水质保护一级保护区:丰县地面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7400米(至夹河闸)、下沿14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2.986.349.322、环境质量底线(1)大气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2022年度,沛县城区SO2年平均浓
7、度为9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20g/m3达标;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4mg/m3达标;NO2年平均浓度为19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46g/m3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均值第90百分位数162g/m3,超标0.01倍;PM10年平均浓度为71g/m3,年平均值超标0.01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46g/m3达标;PM2.5年平均浓度为41g/m3,年平均值超标0.17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11g/m3超标0.48倍。因此沛县为大气环境非达标区,超标因子为O3、PM2.5、PM10。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8、实施方案沛县扬尘污染五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沛县2022年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沛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2)水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2022年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
9、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类标准。(3)声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并保持稳定,各类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均达标,全城平均等效A声级昼间为52.1dB,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沛城区功能区噪声全年数据符合昼夜等效声级标准;沛城区道路交通噪声等效A声级均值昼间为63.3dB,低于GB3096-2008中4类标准。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入大气环境,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本项目各类固废
10、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噪声经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分析项目营运过程消耗一定量的电能和水资源,项目周边供水、供电等基础配套齐全,区域资源供给能够满足本项目的生产需求,不会超过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为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11、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该项目于2023年9月4日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备案证(沛行审备2023378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1)本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文件,本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的“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见表1-3。表1-3 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2)对照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符合性见表1-4。表1-4 与
1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13、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职工生活依托公厕,不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浓水用于车间洒扫,不外排。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本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且非挖沙、采矿。5禁
14、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无新设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进行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
15、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及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栖山镇蔺楼工业集聚区,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行业,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
16、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要求。3)本项目对照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与其相符,具体相符性分析见下表1-5。表1-5 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17、)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
18、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19、、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
20、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
21、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且本项目不新设、改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
22、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一、二、三级保护区内。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不在沿江地区。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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