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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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I目目录录1 前言前言.12 总则总则.32.1 编制目的.32.2 编制依据.32.3 适用范围.72.4 应急预案体系.82.5 工作原则.93 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及职责.113.1 组织机构体系.113.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23.3 应急救援专业组及职责.184 监控预警监控预警.214.1 监控.214.2 预警.235 信息报告信息报告.275.1 信息报告程序.275.2 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296 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监测.326.1 应急监测.326.2 应急监测方案的确定.327 环境应急响应环境应急响应.357.1 响应分级.
2、357.2 响应程序.357.3 应急启动.367.4 应急处置.378 应急终止应急终止.498.1 应急终止的条件.498.2 应急终止的程序.49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499 事后恢复事后恢复.519.1 环境损害评估.519.2 应急过程评价.519.3 事件调查.519.4 善后处置.51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II9.5 保险理赔.5210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5310.1 经费保障.5310.2 制度保障.5310.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5310.4 应急队伍保障.5310.5 通信与信息保障.5411 预案管理预案管理.5511.1 应急预案培训.5511.2
3、应急预案演练.5611.3 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备案、修订.5811.4 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5912 责任与奖惩责任与奖惩.6013 附则附则.6113.1 术语和定义.6113.2 制定与解释部门.6213.3 预案的实施.62附图附图.63附件附件.63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 前言前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部,紧邻中国内河第一大港南京港新生圩外贸港区和南京长江二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 1992 年 9 月 18 日,原名南京新港工业区,1993 年 11 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1995 年 5 月 20 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南京新港
4、工业区更名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02 年 3 月 15 日经国务院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3 年 7 月 1 日,开发区管委会顺利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于 2006 年 7 月被江苏省环保厅评为ISO14000 省级示范区。2011 年 11 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利通过由国家环保部、商务部、科技部等部门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组的审核验收,成为南京首家、江苏省第 7 家、全国第 14 家通过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的园区。2012 年 12 月,根据中共南京市栖霞区委办公室印发 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街道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5、通知(栖委办字201253 号),将龙潭街道、栖霞街道和西岗街道纳入开发区管理范围。开发区管理范围图见附图 1。2020 年 4 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正式印发。上一轮应急预案评估的范围为:西至二桥连接线,东至南京市界,北至长江、南至西岗街道,规划面积 217km2。区内共有 121 家环境风险企业,其中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共有 7 家,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共有 7家,一般环境风险企业共有 107 家。随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周边经济的发展,自 2020 年 4 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
6、 版)备案至本次应急预案修订以来园区内主要变化情况如下:(1)园区内环境风险企业由上一轮的 107 家增加至 218 家,其中有 20 家企业因搬迁、注销、不符合产业定位、移交给栖霞行政区管辖等原因不纳入开发区管辖,并新增环境风险企业 131 家。(2)园区内重大风险源企业数量由上一轮的 7 家减少到 5 家,较大风险源企业数量由上一轮的 7 家增加到 16 家。(3)本次预案修订之前,园区内未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4)2020 版预案施行期间,园区及区内企业组织了包含了 2022 年南京市突发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市区联动应急演练在内的各类环境应急培训与演练,本次修订工作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
7、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成后,园区将继续按照要求继续组织各层级开展有侧重、多维度的应急培训和演练,以便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有序、高效、科学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由于开发区内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固定源(环境风险企业、加油站等)和移动源(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道路运输等)风险源发生了变化,2023 年,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 2020 年编制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同时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
8、T 3795-20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37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 24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 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精神与要求,也为了预防开发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并控制其带来的危害,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一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 总总则则2.1 编编制制目目的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
9、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开发区环境保护方面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突发环境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应急防范措施的实施依据,切实加强和规范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措施。2.2 编编制制依依据据2.2.1 国国家家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法法规规、规规章章制制度度(1)中华人
10、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6 月 5 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11、 4 月 29 日修正;(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6 月 21 日修订;(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2013 年 12 月 7 日修订;(1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2022 年调整)-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1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2022 年 10 月 13 日发布,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13)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2015 年 8 月 19
12、 日;(2017 年版),公安部,2017 年 5 月 11 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部令第 15 号,2020 年 11 月 25 日;(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15 年 6 月 5 日(17)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 号,2015 年 1 月 8 日;(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2009 年 6 月 12 日;(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
13、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 号,2013 年 1 月15 日;(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2011 年 6 月 21 日;(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2013 年 2 月 5 日;(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号,2013 年 10 月 25 日;(2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 17 号,2011 年 5 月 1日;(2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2019
14、年 12 月 27 日;(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 34 号,2015 年 6 月 5日;(26)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2.2.2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8 年 11 月 23 日第二次修正;(2)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 3 月 28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 年 5 月
15、 1 日起施行;(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 年 3 月 28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5)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 年 3 月 31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6)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282 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水利厅,2022 年 3 月 16 日;(7)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 号,1997年 9 月 21 日;(8)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
16、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意见,苏环发20215 号,2021年 12 月 16 日;(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的通知,苏环办2022338 号,2022 年 12 月 5 日;(1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023 年全省生态环境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环办202390 号,2023 年 4 月 3 日;(1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2019 年 9 月 24 日;(1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2018 年 6 月 9日;(1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
17、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2020 年 1 月 8 日;(14)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 年 6 月 21 日;(1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 号,2021 年 3 月 26 日;(16)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通知,苏环办202145 号;(17)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2020 年 1 月 20 日;(1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37 号,2
18、020 年 3 月 13 日;(19)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环办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2020172 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 年 5 月 17 日;(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2 号,2022 年 5 月 10 日;(2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268 号,2022 年 3 月 16 日;(22)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苏环办2022248号,2022 年 8 月 15 日;(23)南京市大
19、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 12 月 21 日修订;(24)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 年 7 月 21 日修正;(25)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 7 月 21 日修正;(26)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 年 7 月 27 日修正;(27)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宁环办202242 号,2022 年 3 月 25 日;(28)关于开展南京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247 号,2022 年 5 月 7 日;(29)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86 号,2020 年
20、8 月 11 日;(3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 24 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 号,2020 年 6 月 10 日;(31)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宁环办2021117 号,2021 年 12 月 21 日;(32)南京市栖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 年修编,2020 年 9 月。2.2.3 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标准、规范(1)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21、;(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 号);(5)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DB32/T2915-2016);(6)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B32/T 3794-2020);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8)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规范(T/JSSES 20-2022)。2.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3.1 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具体范围如下:(1)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
22、、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2)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所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3)易燃易爆化学品外泄造成爆炸而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4)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5)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6)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不包括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2.3.2 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按照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37号)、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20
23、22号)规定的环境突发事件分级,依据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四级。(1)特别重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2)重大()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
24、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3)较大()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
25、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4)一般()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2.4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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