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环评报告表.pdf
《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环评报告表.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环评报告表.pdf(109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 建设单位(盖章):东海县水务局 编制日期:2024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 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 吕福宁 联系方式 18251271188 建设地点 连云港市东海县龙梁河,东海县西部,始于大石埠水库,止于石梁河水库 地理坐标 起点:东经 118 度 28 分 32.318 秒,北纬 34 度 27 分 51.411 秒 终点:东经 118 度 46 分 25.996 秒,北纬 34 度 45 分 14.061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一、水
2、利 128 河 湖整治(不含农村塘 堰、水渠)用地(用海)面积()/长度(km)64.64km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苏水许可2023188 号 总投资(万元)16163 环保投资(万元)300 环保投资占比(%)1.86 施工工期 27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2 1、与政策、规划相符性分析 梳理与
3、本项目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的政策、规划,其各自的相符性论证情况详见表 1-1。表 1-1 本项目与相关政策、规划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类型 名称 文件内容 本项目 况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鼓励类中二、水利中第 6 条“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本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水利厅下发的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许可决定(苏水许可 2023188 号)。项目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二、水利中的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 2022397 号)
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十四)水利、环境和公 设施管理业禁止或许可事项“82、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本项目建设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禁止事项,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行业准入要求。选址用地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涉及的行业及项目,符合该文件要求。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及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 13)/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涉及的内容。关
5、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苏办厅字202042 号)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在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以下人为活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本工程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
6、用海依据的函(连自然资函2022183 号)/本工程不占用任何生态红线,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城镇开发区域内。本项目属于河道整治工程,工程永久占地均位于水利确权范围内,为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工程无新增永久征地。3 环保政策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 517 号):“到 2030 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本项目属于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促进了河道生态系统,改善区域水环境,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相符。省政府办
7、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 号)第十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
8、态修复等;(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龙梁河治理工程属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 号)第十三条中(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 类基础
9、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本项目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属于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手续。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年 9 月 29 日修订)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
10、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十一条本工程属于河道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堤防整治、河道防护、拆、新建建筑物(拦砂坝、涵闸、泵站、桥梁)、新建沥青混凝土防汛道路、堤防防渗
11、处理、新建智慧水利、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工程等内容,建设单位已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本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本项目拆建、新建桥梁未缩窄行洪通道。建设内容均符合防洪等要求建设。第二十一条龙梁河水域范围符合行洪、输水要求;本项目不涉及滩地利用。4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
12、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施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设计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
13、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第二十九条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容器。第二十二条本项目
14、将对龙梁河沿线部分设施修葺完善,不会损坏沿线设施。第二十三条本工程不涉及。第二十四条本项目为河道整治,属于非污染型生态类建设项目,不属于禁止行为。第二十五条本项目为河道整治,属于非污染型生态类建设项目,不属于下列行为:(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本项目为河道整治,属于非污染型生态类建设项目,不属于禁止行为活动。第二十八条本项目施工过程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第二十九条本工程已按要求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三十条本工程不侵占、砍伐或
15、者破坏。第三十五条本项目为河道整治,属于非污染型生态类建设项目,不属于禁止行为活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 号)做到清淤疏浚“前、中、后”全过程管理,形成工作闭环。(一)规范清淤前期管理程序(1)一般建设性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前需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环评、稳评、洪评等工作,需制定详细施工组织方案。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制订环境管控工作方案和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或临时性、应急性工程,需针对环境质量状况和工程作业方法,提前制订环境保护工程措施。(2)对于重点湖泊和较大骨干河流清淤前,应开展湖(河)底泥摸底性
16、本工程实施过程做到清淤疏浚“前、中、后”全过程管理,形成工作闭环。(一)规范清淤前期管理程序(1)本项目工程按照东海县龙梁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二二三年九月)中内容组织施工,项目通过审批后,按照批复内容制订环境保护工程措施。(2)龙梁河属于较大骨干河流,已开展 5 调查,切实掌握底泥分布特点和实际污染状况,科学确定清淤深度和土方量,合理安排生态清淤工程作业方法,确保工程能够取得较大环境效益的同时,减轻对水环境、水生态造成影响。(3)影响省国考断面水质的治污清淤工程,应在工程实施前向省厅提前报备,并提供工程实施计划、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
17、水去向、施工时限等)。若治污清淤工程将引起考核断面所在水体断流无监测数据的,应申请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其中涉水国考断面应提前三个月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提出申请,经论证后由省厅报生态环境部审核批准;省考断面应提前两个月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申请。为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施工单位,立即编制断面水质保障应对方案,确保工程施工期间水质保持稳定。(二)强化清淤施工期间各项环境管控(1)实施生态清淤。干法清淤需科学建设挡水围堰,严禁施工淤泥沿岸露天堆放。湿法清淤需规避抓斗式方法,减少底泥扰动扩散,严控对河水的二次污染。优先选用新型环保绞吸式清淤船作业,利用
18、环保绞刀头进行全方位封闭式清淤,挖泥区周围需设置防淤帘,减少底泥中污染物释放。严禁水冲式湿法清淤,避免大量高浓度泥水下泄,造成下游水质污染。淤泥采用管道输送或汽运、船运等环节均需全程封闭,淤泥堆场需进行防渗、防雨、防漏处置。(2)清淤船舶管理。水下施工时,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清淤船舶内各种阀件和油路管中可能溢出的含油废水不可直接排放,含油废水需收集到岸上,进入隔油池进行预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油污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3)生产生活污水管控。严格规范施工行为,及时维护和修理施工机械,避免机油的跑冒滴漏,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可直接排放。需配建
19、隔油池、沉淀池、集水池等设备,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收集,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淤泥堆场的尾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尾水排口应设置在考核断面下游,避免对考核监测带来不利影响。(4)加强应急处置。建设足够容量的收集池,尤其在雨季和汛期,对可能存在的漫溢风险,做好余水收集池的监管,降低漫溢风险。清淤船作业中一旦发生工程事故,按照保障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5)加强水质监测监控。建设单位需科学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有关要求在淤泥尾水排放点设置监控断面或尾水自动监测,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及时研判施工过程对水体影响。如尾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立即停工,优化措施,确保减少对断面水质的影响
20、。(6)严禁干扰国省考断面监测的行为。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底泥调查,切实掌握底泥分布特点和实际污染状况,科学确定清淤深度和土方量,合理安排生态清淤工程作业方法,确保工程能够取得较大环境效益的同时,减轻对水环境、水生态造成影响。(3)本项目施工范围不涉及国考断面、省考断面。(二)强化清淤施工期间各项环境管控(1)本项目工程采用干法施工,建设挡水围堰,采用挖掘机进行疏浚和开挖。(2)本项目不涉及清淤船舶(干法施工)。(3)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区设置临时化粪池、隔油池,施工废水等设置临时沉淀池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区域场地绿化;施工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喷淋、冲洗等。(4)
21、本工程分段干法施工,沿线有洼地及鱼塘,可满足应急时段余水收集,降低漫溢风险。本项目不涉及清淤船舶。(5)建设单位将依据本环评内容及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在淤泥尾水排放点设置监控断面,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及时研判施工过程对水体影响。如尾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立即停工,优化措施,确保减少对断面水质的影响。(6)不涉及。(三)规范淤泥临时堆场管理(1)本工程开挖的淤泥临时堆放在施工区空地上,远离水体,距离满足要求,淤泥临时堆放过程中用苫布覆盖,及时清运,符合要求。(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底泥现状监测,监测点各项指标均未超过
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污染物浓度风险筛选值。比较农用污泥中污染物 6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要求,在河流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下游 1 公里范围以内及湖库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 500 米半径水域,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确因突发性事件影响监测条件需暂停或替代断面监测的,要及时履行相关报批、备案、
23、审批等手续。(三)规范淤泥临时堆场管理(1)严格规范淤泥堆场设置。淤泥堆场应尽量设置于考核断面下游,若河道往复流频繁的,原则上清淤堆场应设置在考核断面 1 公里范围以外。干化淤泥等堆放应远离水体,应在场地四周设置围挡,必要时进行加高加固,同时应备有防雨遮雨等设施,避免淤泥受雨水冲刷后水地表径流进入附近水体。(2)严格规范淤泥管理程序。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要求,对淤泥进行鉴定和监测,如不能满足淤泥去向对应的风险管控标准,应合理利用、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及时交送资质单位处置,
24、不得用于农用地填埋,避免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控制标准中标准,8 种重金属含量均达标,因此本项目淤泥不属于危险固废,可以作为农用绿化回填及工程回填使用,不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本项目河湖整治类项目,项目不属于条例中禁止的行为,建成后运营期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要求。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 号 中附件 2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二
25、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工程涉及岸线调整(治导线变化)、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占用河湖滩地等建设内容的,充分论证了方案环境可行性,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最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项目实施改变水动力条件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海县 梁河 治理 工程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