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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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GB 50014-2006(2016年版)主编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6 年 6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 北 京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公 告第119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2014 年版) 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
2、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修 订 说 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5274 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 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2014 年 版)进行修订而成。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补充规定推进海 绵城市建设;补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 设计重现期的标准等。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 制性条文,
3、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 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 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
4、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1 主要审查人: 俞亮鑫 王洪臣 羊寿生 杭世瑞 张建频张善发 杨 凯 章非娟 查眉娉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2.2A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10日修 订 说 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 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
5、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46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 年版)进行修订而成。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 关专项规划协调;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术语;补充规定提高综合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补充规定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的适用范围和采用数学模型法的要求;补充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 区改建的控制指标,并增加核实地面种类组成和比例的规定;补充 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代替年多个样法计算暴雨强 度公式;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标准;增 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6、的规定;取消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 的折减系数m; 补充规定雨水口的设置和流量计算;补充规定检查 井应设置防坠落装置;补充规定立体交叉道路地面径流量计算的 要求;补充规定用于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池的容积计算公式和 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的要求;增加雨水利用设施和内涝防治工程 设施的规定;补充规定排水系统检测和控制等。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 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排水
7、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 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1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 查人:主 编 单 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主要起草人: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马小蕾 孔令勇 支霞辉 王秀朵王国英王立军 厉彦松 卢 峰 付忠志刘常忠吕永鹏 吕志成 孙海燕 李 艺李树苑李 萍
8、李成江 吴瑜红 张林韵杨 红罗万申 邹伟国 陈 嫣 周克钊贺晓红姚玉健 高 旭 梁小光 袁 琳郭 垒谢 胜 曾光荣 雷培树 谭学军主要审查人:张 杰 侯立安 杭世琚 杨向平羊寿生邓培德 王洪臣 宋启元 陈 萌唐建国邹慧君 颜学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局部修订的条 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年八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0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4一 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4.1.4、4.3.3、4.4.6、4.6.1、4.10.3、4.13.2、5.1.3、5.1.9、5.1.11、6.1.8、6.1.18、6.1.19、6.1.23、6.3.9、6.8.22、6.11.4、6.11.8(4)、6.11.13、6.12.3、7.1.3、7.3.8、7.3.9、7.3.11、7.3.13条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及工 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
10、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 六年一月十八日前 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 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 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 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 年版)进行 全面修订。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 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 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 置、检测和控制的内
11、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 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 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 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 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 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
12、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 编 单 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大学主要起草人: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秀朵 孔令勇 厉彦松 刘广旭 刘 莉 萍2 刘章富 刘常忠李春光 李树苑张玉佩 张 智 周 彤 南 军 蒋 健 雷培树朱广汉 吴济华 杨 健 姚玉健 熊 杨李 艺吴瑜红罗万申常 憬李成江陈 芸周克钊蒋旨谨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和 符 号 (3)2.
13、1 术 语 (3)2.2 符 号 (15)3 设 计 流 量 和 设 计 水 质 (20)3.1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20)3.2 雨 水 量 (21)3.3 合流水量 (24)3.4 设计水质 (24)4 排 水 管 渠 和 附 属 构 筑 物 (26)4.1 一 般 规 定 (26)4.2 水力计算 (27)4.3 管 道 (31)4.4 检 查 井 (32)4.5 跌 水 井 (34)4.6 水 封 井 (34)4.7 雨水口 (34)4.8 截流井 (35)4.9 出水口 (37)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37)4.11 倒 虹 管 (38)4.12 渠 道 (39)4.13
14、 管道综合 (40)4.14 雨水调蓄池 (40)1 4.15 雨水渗透设施 (42)4.16 雨水综合利用 (43)4.17 内涝防治设施 (44)5 泵 站 (45)5.1 一 般 规 定 (45)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46)5.3 集 水 池 (46)5.4 泵 房 设 计 (48)5.5 出水设施 (49)6 污 水 处 理 (51)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51)6.2 一 般规定 (53)6.3 格 栅 (55)6.4 沉砂池 (55)6.5 沉淀池 (56)6.6 活性污泥法 (59)6.7 化学除磷 (69)6.8 供氧设施 (69)6.9 生物膜法 (73)6.1
15、0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77)6.11 污水自然处理 (78)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80)6.13 消 毒 (82)7 污 泥 处 理 和 处 置 (84)7.1 一 般 规 定 (84)7.2 污泥浓缩 (84)7.3 污 泥 消 化 (85)7.4 污泥机械脱水 (88)7.5 污泥输送 (90) 2 7.6 污泥干化焚烧 (90)7.7 污泥综合利用 (91)8 检测和控制 (92)8.1 一般规定 (92)8.2 检测 (92)8.3 控制 (92)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93)附录 A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94)附录B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
16、距 (96)本规范用词说明 (98)附:条文说明 (99) 3 1 总 则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 律法规,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 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 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 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镇化与 非城镇化地区、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 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
17、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1.0.3A 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 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 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 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 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4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 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 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2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
18、体制。3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 流制。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 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 施雨1 污分流改造。5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 理相结合的措施, 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1.0.4A 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 理念采用源头削 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 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1.0.4B 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 控制措施。 1.0.5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
19、置系统相协调。3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和洪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4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5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1 .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 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 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 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1.0.7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1.0.8 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 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
20、动化设备。1.0.9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1.0.10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 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2 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排水工程 wastewater engineering,sewerage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和雨水的工程。2.1.2 排水系统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system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和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 组合成的总体。2.1.3 排水体制 sewerage system在一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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