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研发费资料 省高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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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简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江苏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根据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支持主营产品(服务)属于以下技术领域的企业:(一)新能源技术(二)新材料技术(三)生物与新医药技
2、术(四)节能环保技术(五)新一代信息和软件技术(六)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七)高端装备制造技术(八)新能源汽车技术(九)智能电网技术(十)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十一)航空航天技术(十二)高技术服务业(十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第四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二)近两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三)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四)具
3、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七)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特殊行业许可等有关规定。(八)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材料: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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