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灵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生产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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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7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博灵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111-320568-89-01-130772建设单位联系人李红杰联系方式18262005619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南路 515 号 3 号楼 3202 室地理坐标( E120 度 86 分 051 秒, N31 度 35 分 38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4011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40-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
2、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昆高投备2021248 号总投资(万元)6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0.5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1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省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批文号为:苏政复【2018】4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文件名: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
3、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批2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187 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南路 515 号 3 号楼 3202 室,项目利用已建标准厂房,不进行厂房建设,根据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所从事行业符合昆山的产业规划,项目选址符合昆山市城市总体规(2017-2035 年),选址合理。2、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分析、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分析2.1、与规划环评结论相符性分析昆山高
4、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为:该区域规划工业用地 2254.33hm2,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22.89%。其中,一类工业用地为 2054.76 公顷,占总工业用地的 91.15%,现状二、三类工业用地将逐步向外置换,最终形成南北两个工业集中区。确定精密机械、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七大产业为重点培育发展产业。功能布局为“一核两轴三区”,以张家港-富士康路、沪宁高速公路为界,将昆山高新区由北向南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传统产业升级区、生产生活服务区和新兴产业发展区。规划影响分析可知,规划实施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减法”,即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会
5、改变现有大气环境功能;区内除部分特殊生产废水外,所有废(污)水均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会大大降低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整体水环境的改善。但是,由于目前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区域废水排放会进一步加剧区域水环境恶化,必须对区域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采取噪声防护措施后,区内声环境质量可以达到功能区要求;固废得到安全处置后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事故计算结果表明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针对昆山高新区的规划,环评提出了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限制现有不符合产业定位企业发展、整合、搬迁部分小企业、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3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和规划调整建议。环评认为,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对策措施,并对规划案
6、进行必要的优化调整的基础上,规划实施所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控制,规划的实施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能性。本项目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南路 515 号 3 号楼 3202 室,位于南部新兴产业发展区; 本项目主要从事显示器、 控制器等的生产, 属于新兴产品,符合南部新兴产业发展区板块定位。本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项目租赁已建厂房,所在区域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项目,选址合理。本项目产生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总量从高新区已经形成的减排量内进行平衡,厂界噪声达标,所有固废均可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综上,本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结论相适应。2.2、与规划环评审
7、核意见相符性分析昆山高科技工业园区在 2003 年对 A 区进行区域环评(评价面积为12 平方公里);2006 年工业区更名为“江苏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增加了 B、C 区,总面积为 44 平方公里),2008 年对 A 区开展了跟踪环评、对 B 区和 C 区开展了规划环评;2010 年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函2010100 号),开发区启动新一轮规划(规划面积117.7km2)并委托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规划环评,2015 年 8 月取得环保部审查意见。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187 号)中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
8、中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高新区用地布局符合上位规划。通过土地用途调整、搬迁等途径优化高新区空间布局,解决区内部分工业、居住混杂布局的问题,避免工业发展对居住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区内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逐步淘汰化工、电镀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解决好高新区现有环境问题,加快推进自备燃煤锅炉企业的“煤改气”工程。高4新区化工企业应在现有规模基础上逐步缩减退出,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
9、行业国际先进水平。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维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组织制定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考虑区开发区内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区内重要风险源的管控。加强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做好对排污口周边底泥、水环境,涉重企业周边土壤重金属以及居住区周边大气环境的跟踪监测与管理。完善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加快区域集中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建设,提高集中供热水平;加快推进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10、及提标改造,减少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采取尾水回用等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进开发区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本项目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南路 515 号 3 号楼 3202 室,主要从事控制器、显示器等的生产加工,不涉及审查意见中电镀项目,同时结合全厂对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符合审查意见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 29号)、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
11、导目录(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文)及其修改单、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 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5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符性、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 号),二十四: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12、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 2020 年, 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 20%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可知:原项目所使用的密封胶型号为 7800 型,主要成分为多异氰酸酯树脂,为其他树脂类胶粘剂,根据 VOCs 测试报告可知,VOC 含量为 3g/kg,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3372-2020)(表 2 其他树脂类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为50g/kg),满足该限值要求,不属于高 VOCs含量物质。
13、本项目所使用密封胶型号为 6302 型 (为 AB 剂混合使用, 比例为 1:5) ,其中 A 组分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 25-35%、 微硅粉 60-70%、 稀释剂 2-4%等,B 剂组分为改性芳香胺。根据 VOCs 测试报告(测试样品为被委托的检测单位在实验室按照配比混合后的样品进行测试)可知 VOC 含量为 42g/kg,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3372-2020)(表 2 本体型环氧树脂类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为50g/kg),满足该限值要求,不属于高 VOCs 含量物质。本项目所使用的钢网清洗剂主要成分为去离子水 70-95%、二丙二醇单甲醚 5-30%,为水基型
14、,根据 VOCs 测试报告可知,该清洗剂 VOCs 含量为 38g/L、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甲醛、以及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均未检出(详细检测情况见附件),对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8508-2020)(表 1 水基型清洗剂含量要求),各项指标均满足该限值要求,不属于高 VOCs 含量物质。6故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 【2018】122 号)。3、与、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相符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
15、通知(苏发201647 号)、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 号)及昆山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 12个专项实施方案(昆政办发201745 号):(3)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幅削减宜兴、武进两地化工、印染、电镀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昆山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化工、纺织、印染、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包装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建立健全 VOCs 管
16、理体系,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本项目属于电子工业,不在上述行业范围,且无生产废水排放,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4、与与江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十三五挥发性有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
17、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机物排放量。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7(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不在重点行业里,辅料贮存在密闭空间内。针对本
18、项目有废气产生的环节增加活性炭处理装置,并加强收集;含 VOCs 物料如助焊剂、清洗剂、锡膏等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桶中。 因此, 项目建设符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表表 1-1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内容序号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要求(一)VOCs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 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所使用的胶水、 清洗剂均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内相符(二)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
19、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密闭。本项目所使用的胶水、 清洗剂全部储存于室内, 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密闭。相符VOCs物料输送和运输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 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 全部使用密闭容器。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
20、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环节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收集后由前置过滤网+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一)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本项目位于重点地区, NMHC产生速率小于2kg/h相符8系统要求放速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 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5 5、与与苏大气办苏大气办2021220212号文件相关要
21、求的相符性分析号文件相关要求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文)要求,企业所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项目所使用的清洗剂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原项目所使用的密封胶型号为 7800 型,主要成分为多异氰酸酯树脂,为其他树脂类胶粘剂, 根据 VOCs 测试报告可知 VOC 含量为 3g/kg, 对照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3372-2020)(表 2 其他树脂类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为
22、50g/kg),满足该限值要求,不属于高 VOCs 含量物质。本项目所使用密封胶型号为 6302 型 (为 AB 剂混合使用, 比例为 1:5) ,其中 A 组分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 25-35%、 微硅粉 60-70%、 稀释剂 2-4%等,B 剂组分为改性芳香胺。根据 VOCs 测试报告(测试样品为被委托的检测单位在实验室按照配比混合后的样品进行测试)可知 VOC 含量为 42g/kg,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3372-2020)(表 2 本体型环氧树脂类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为50g/kg),满足该限值要求,不属于高 VOCs 含量物质。本项目所使用的钢网清洗剂主要成分
23、为去离子水 70-95%、二丙二醇单甲醚 5-30%,为水基型,根据 VOCs 测试报告可知,该清洗剂 VOCs 含量为 38g/L、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甲醛、以及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均未检出(详细检测情况见附件),对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8508-2020)(表 1 水基型清洗剂含量要求),各项指标均满足该限值要求,不属于高 VOCs 含量物质。对照可知,企业所使用的胶粘剂、清洗剂符合(苏大气办20212号文)要求96 6、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
24、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
25、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高新区,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 号),本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本项目不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接管昆山市吴淞江污水处理厂,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的要求。7、与江苏省与江苏省、苏州市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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