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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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讲人:柯 洪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宣贯解读引 言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针对我国招投标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我国七部委相继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2007年九部委联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这些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约束我国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2、,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不完善的规定,需要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以实施条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对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从2006年初开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现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2制定背景34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立法情况序号法规名称生效时间发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1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改委20003号令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200189号令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
3、1年7月5日七部委200112号令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七部委2001107号令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改并重新发布)2002年1月1日水利部200114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68号令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七部委200330号令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七部委200527号令1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交通部20067号令1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8年5月1日九部委200756号令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4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Examplep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p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 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p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 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1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行政法规层
5、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5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2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为此6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
6、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现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3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为此7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在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Examplel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
7、进行资格预审;p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实施条例没有采纳。 l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较为严重的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p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实施条例没有采纳。8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条例作了相应规定。l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p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26条)、串通投标(第36条、第 37条)、以他人名义投标(第38条)、弄虚作假(第39条)等 行为的认定标准;p补充了虚假招标(第66条)、违法
8、发布公告(第68条)、擅自 终止招标(第71条)、违规评标(第77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l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 :p实施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第5 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以提高行政 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l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 :p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评标程序(第43条 至第5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9条至第61条)作了规定。Example9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3、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实施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
9、以增强可操作性。Examplen实施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n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n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实施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招 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n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实施条例也注意兼顾前瞻 性,对下列各方面作了原则规定:l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2条)l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第62条)l招投标信用制度(第63条)l电子招标制度(第64条)p这些原则性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 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10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
10、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Examplen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实施条例作了如下规定;l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l第3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 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 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l同时,实施条例附则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作了解释。111实施条例需
11、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行政监督招投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国务院确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督体制。总的看来,这一监督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行业管理优势。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实施条例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212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部门为方便投标人及时获取招标信息,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均作出了规定。Examplen实施条例根据据此作了如下规定;l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12、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 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 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l“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 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313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对资格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制度,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Examplen规定资格预审和
13、履约能力审查两个资格审查环节,明确履约能力审查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第13条、第53条);n将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并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第15条);n严格资格预审程序,对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及预审结果通知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第13条至第16条);n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第13条、第16条)。414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投标保证金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条例第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Examplen“招标人可以在
14、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n“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n“出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第13条、第16条)。515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评标
15、专家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状n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6u现有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专家良莠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u各评标专家库相对封闭,一些专家库库容有限,评标专家容易被操纵,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16、u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目前,近20个省市已建立或正在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16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随着我国招投标的迅速发展,招投标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亟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条例规定n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62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17、,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使职业资格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第1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717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法律责任为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8n细化了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第26条规定了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8种情形; 第36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 第37条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5种情形; 第38条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5种情形; 第39条规定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7种情形;n补充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6章
18、对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不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擅自终止招标、违法收费、违规评标、不签订合同、恶意异议或投诉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n明确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 第83条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规定应采取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等处理方式。条例规定18条款分析19招投标相关法规框架比较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框架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
19、 标第三章 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20第一章 总则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1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
20、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
21、材料等。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第2条)实施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基本延续招标投标法的说法,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补充范围界定更加清晰21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22、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4条)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说明。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
23、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
24、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2第一章 总则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原 则 性 规 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25、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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