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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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 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安徽省B建筑公司被告:安徽省A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年11月22日安徽省A房开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安徽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 A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开进了施工队
2、伍,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
3、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本案思考:谁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呢?为什么?审裁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认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并判决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B建筑公司经济损失196万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案例分析: 一、法律责任归属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4、,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定合同,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应当是废标。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第一,双方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5、者交易习惯确定。 就本案而言,承包人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的内容进行分包则为特殊情况;况且,我国立法并不鼓励发包人指定分包。因此,如果A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其他的交易习惯,也不能按照其他方式达成合意,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来理解这一内容。因为除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的内容,合同其他内容都可以认为是招标人拟定,并且招标文件确实有可能重复使用,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有可能开发多出项目,此时的施工合同完全可能采用同一合同文本。因此,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
6、于提供条款内容一方的解释。因此,如果因为双方在这一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而致合同无法订立,应当作出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解释,最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二、招标、投标行为的责任性质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5条对招标公告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 1.招标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要求投标人投标,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一般被视为无效。 2.投标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7、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他们希望以所报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书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质量、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表明一经招标人承诺,投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中标是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即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达成了合意。 从以上论述可见,招投标过程就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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