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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1-0512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二一年 月制定1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是对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厂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常规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核电、抽水蓄能电站、燃油电厂、生物质发电、地热电站等,也可以参照使用。二、 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 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 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
2、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 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1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2优质、经济运行。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 示范文本特别
3、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3目录第 1 章定义与解释第 2 章双方陈述第 3 章双方义务第 4 章并网条件第 5 章并网申请及受理第 6 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 7 章调度运行第 8 章发电计划第 9 章设备检修第 10 章涉网性能第 11 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 12 章调度自动化第 13 章调度通信第 14 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第 15 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 16 章不可抗力第 17 章违约责任第 18 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 19 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4第 20 章争议的解决第 21 章适用法律第 22 章其他特别条款附件 1:并网点图示附件 2:电厂
4、技术参数附件 3:电厂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5(协议编号:_)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5、 ,并同意根据本2首次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可暂不填写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属于豁免许可范围的发电项目也不必填写。3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 。6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7第 1 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
6、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电厂:指位于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 ,共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2)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调度命名: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电厂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电厂的正式命名。1.1.4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 1) 。1.1.5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1.1.6 并网申请书: 指由乙方
7、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 (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7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8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 。1.1.9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 。4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81.1.10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 。1.1.11 PSS:指电力系统稳定器(Power System Stabilizer) 。1.1.12 PMU:指 同步相量
8、测量装 置(Synchronized PhasorMeasurement Unit) 。1.1.13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4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5 机组可用容量: 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5修正后的出力。1.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 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1.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直接
9、跳闸、被迫停运、机组解列(并网)时间超出调度指令 2 小时及以上。1.1.18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9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指非计划停运小时数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之和。5对于水电站,应包括水情、航运等对机组出力的限制。91.1.20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1.1.21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
10、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1.1.22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2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
11、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24 涉网性能:指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和其它涉网设10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1.1.25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6: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26 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7 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
12、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8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1.1.29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1.3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6也称电网调度规程。7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111.2 解释1.2.1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 按照新颁布的执行。12第 2 章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
14、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3第 3 章双方义务3.1 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
15、(调度范围见附件 3)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 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 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 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 PSS) 、AGC 及调速
16、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14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 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 采取措施, 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
17、故调查。3.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 3.1.5 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 并报甲方
18、15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3.2.9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能源主管部
19、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3.2.10 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16第 4 章并网条件4.1 乙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8,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4.3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 PSS) 、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
20、第 11 章的有关约定。4.4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 12 章的有关约定。4.5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电厂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 13 章的有关约定。4.6 电厂网络安全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有8指防止设备闪络、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生误动或拒动的反事故措施等。下同。17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电厂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 1
21、4 章的有关约定。4.7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9。4.8 电厂的监控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14 号令)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国能安全201536 号) 、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4318 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4.9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4.10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
2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11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4.12 电厂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准确进行调度运行信息(机组发电计划、考核结果、机组可调出力、邮件通知等)交互的系9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18统。19第 5 章并网申请及受理5.1 乙方电厂(机组)并网在满足第 4 章的并网条件后,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23、5.2 并网申请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 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 5.5条所列的资料。5.3 并网申请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 4 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得无故拖延。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并在电厂首次并网日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5
24、.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做好安排。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20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 (包括有调度发受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日内,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
25、以书面确认。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 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 (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日内提交) ,包括10:(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PSS) 、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10对提供资料的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可另行约定。21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 、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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