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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F-2020-0501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填 写 说 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5.本合同系示范文本。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一)用热地点: 市 区 小区 街 号 栋(楼) 单元 层 室。 (二)计费
2、面积 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三)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四)热费金额: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期限: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供热人应按当地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二)供热质量:( )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高于18的温度标准 。( )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3、的标准执行。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一)供热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供热人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二)热费交纳方式:( )由用热人直接向供热人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银行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三)热费交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用热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合同双方约定: 至 交 至 交 第四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供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用热人收取热费。(二)供
4、热人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三)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人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四)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热人。(五)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 (六)供热人负责对用热人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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