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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 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
2、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 - 3 - 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
3、六条(名称规范管理) 基金会应当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基金会” +字号名+ “专项基金” 组合而成。 字号名应当符合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专项基金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其同意。 第七条(运行管理) 基金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的内部监管措施,对专项基金的具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人员管理。专项基金设立时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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