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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
2、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
3、放宽使用年限。(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三)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四)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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