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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县应急指挥部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4现场指挥部2.5专家组2.6生产经营单位3 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3.1 监测预警3.2 安全生产预警3.2.1预警级别3.2.2 预警信息与发布3.2.3 预警行动与应急准备3.2.4 预警解除3.3 事故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4.2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4.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4.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4.5现场指挥4.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4.7 应
2、急暂停与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与物资保障6.2通信与信息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物资保障6.6 经费保障6.7 社会动员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9 技术支撑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7 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8.2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
3、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肥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园区、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3)预防为主、高效应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各项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基础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制度,加大
4、应急队伍建设投入,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持续提升预防预警水平和救援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4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执行。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8.1。2 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5、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工作。2.2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长兼任。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的部门负责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2.4现场指挥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7、部的统一指挥。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2.5专家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3 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3.1 监测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各行业、各领域安全风险查找指导手册和标准规范等,开展全面排查风险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8、。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应急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以及隐患举报电话(0551-67758701,18919689152),接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3.2 安全生产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2.1
9、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按照风险由高到低分为: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四级,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3.2.2 预警信息与发布(1)预警信息的发布利用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按肥东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20169号)相关规定执行。(2)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
10、殊季节,或者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特别是暴雨、大风、雷击、大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本县辖区外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预防事故的经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2.3 预警行动与应急准备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
11、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研判高风险等级风险点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2)根据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
12、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的同时,通知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3.2.4 预警解除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事故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
13、级事故时,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 应急响应4.1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现场人员撤离;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
14、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2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4.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应急救
15、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省、市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市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4.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启动二级相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三级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根据应对需要,报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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