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为文物保护探新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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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益诉讼为文物保护探新路11月19日,一起盗窃古建筑构件造成损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敲响了古村落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全国“第一槌”。古建筑、古村落在文物保护之列,故由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属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此类诉讼成为文物保护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断探索的结果,可谓颇为不易。文保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发力我国文物保护法第65条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未确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主体资格所作的规定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
2、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明确将文物保护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文物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不甚发达,还处在探索、完善的阶段。2007年,一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两件流失国外的龙门石窟佛首,但因主体资格问题而进展不顺。2014年,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建设产业园,拆除了故居、教堂等文物5处。2015年9月,一民间环保组织以直接拆毁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人民政府等诉至法院,请求保护遗址、复建文物等。此案虽然被视作国内首起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但原告却是以环境保护为名提起诉讼,这明显是顾及于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主体资格的限
3、制。其实,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可成为此类诉讼的主体,不乏现行法律依据:观上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立法精神,该条中“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等”字,显然属于例示性的不完全列举,应作“等外等”解释,而文物是社会公共文化资源,故损害文物的行为自可包含在该条的“等”字之内。鉴于当下因施工建设、盗掘偷运等而致文物毁坏的事件频发,以及上述文物保护立法不足而致民事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现状,近年来司法界在党中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示精神引领下,积极探索拓宽路径,努力将文物保护引入公益诉讼范围;特别是检察机关勇于探索,用足用好现行法律依据,为文物保护民
4、事公益诉讼开道铺路,并积极开展相关诉讼,上述金溪县的诉讼即是其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指出,虽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没有作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专门领域,但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加大保护力度,对部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法定领域的,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加大保护力度。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即有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例,除此,各地近年来还有其他一些相类案件,如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诉孙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绿发会诉郑州某置业公司、清运公司损毁古墓葬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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