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最新组织工作重要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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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目录(以发布或施行时间为序)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10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2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36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64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71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80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89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98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11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31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148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15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167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198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203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216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2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29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49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66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89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320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333公务员录用规定.347公务员调任规定.360公务员培训规定.368党委 (党组) 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 考核办法 (试行).379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
3、(试行).38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39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398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405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4、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4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
5、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 (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6、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5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
7、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8、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6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
9、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7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
10、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
11、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8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12、、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
13、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9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14、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0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
15、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1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
16、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
17、动机;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2(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
18、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党组织。 现单位 (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3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四条
19、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20、、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4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
21、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5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
22、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
23、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6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
24、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17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
25、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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