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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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采购合同的履行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项目合同的完全履行和良好履行,是检验采购活动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也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政府采购
2、履约验收环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验收走过场、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过程不公开、验收方案不合理等,还有部分采购项目出现没有单位去验收的现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有的真空地带。政府采购验收问题已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一)验收走过场,重招标、轻验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即重形式轻内容,走马观花不负责;重数量轻质量,标准降低难发现;重“硬件”轻“软件”,服务条款待落实;重结果轻流程,中间环节存隐患;重验收轻整改,问题依存未纠正等。验收内容不全面、
3、验收工作不细致、验收人员不尽责,都会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最近发生的某民政厅采购的发霉面包一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许多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都流于形式,政府采购一采了之,对于后期的执行阶段,就单纯依靠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此外,还有验收组织不认真,敷衍了事,验收走过场,手续不具备或不完备,以及程序简化,不认真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质量验收手段或验收方法不高等。究其原因:一是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些供应商抓住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的“公家”的特点,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责任心不强、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监督等因素,
4、采取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私改中标品牌与配置等形式,破坏政府采购工作,欺骗采购人,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政府与采购人的利益。二是合同履约能力较差。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信守承诺、欺诈隐瞒的现象不仅常见,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少供应商履约意识不强,施工经验不足,技术力量薄弱,质量观念淡漠。有的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往往采取以最好承诺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为挽回损失,在施工中不择手段偷工减料或偷梁换柱。三是行为错位,不信守合同。一些供应商自以为取得了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执行权,就万事大吉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
5、程中,不按照事前承诺办事,不力求以优质产品或服务履行采购义务,而采取弄虚作假、以劣抵优、以次充好等手段。致使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以及各种安全问题或经济纠纷。这不但给企业自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从而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大多数因采购单位与招标公司之间未明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由哪一方组织,招标公司通常承接采购业务后,只负责代理招标业务,在后期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基本不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进行验收,采购人只能粗浅的对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
6、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有时会出现谁都不管的问题。在整个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经验不足,让采购人进行验收,没有专业的人员,无法进行评判。而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缺乏专业的验收人员以及完整、明确的验收流程,这也反映出了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今后进一步明确。制度设计怎样更科学合理,各方职责如何进一步明确,值得思考。导致验收结果不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法律制约机制。在政府采购法中,验收主体未明确界定,验收程序标准也不明确,采购人自己进行验收是否存在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制度。采购人或采
7、购机构验收不够超脱和公正,难免出现漏洞。二是监督控制制度不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难以实施或不够全面。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依靠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履行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停留在招投标阶段,而对政府采购的结果验收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且没有验收的资金落实。采购人内设采购、验收及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缺少内控管理导致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约验收存在管理缺失。(三)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验收过程不公开,具体验收人与使
8、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往往直接指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各地都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没有强行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履约验收环节,收而不验,验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与供应
9、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某些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手段谋取利益。另外,验收工作中,部分采购项目存在供货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等问题。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所以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而无法通过有效手段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判别,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此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有效举措,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程序不规范导致验收工作形同虚设,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而且给政府采购项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四)缺少第三方介入,权利寻租有
10、空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履约验收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大多采购单位都自行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自行组织验收,一方面,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无法进行准确公允的评判,不能保证验收的效果,可能导致验收疏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等,这都给腐败提供了适宜的温床。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
11、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当前,政府采购中“重招标、轻验收”的问题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采购监督依然存在缺位现象,供应商“偷梁换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验收寻租”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人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拖延验收、苛刻验收、放任验收或串通验收。这些都需要用制度来管控,减少矛盾,堵塞漏洞。当有争议发生时,可选择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解决,或者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协调解决。因此,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实施验收非常必要。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建议(一)推广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验收。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的工作通常是事后
12、验收,也就是货物已经加工装配成最终产品时再进行验收工作,但许多产品在形成最终产品后很难检验其原材料或者制造工艺是否满足招标要求,例如,羽绒被里面的羽绒在制成羽绒被后,很难全面掌握大批量羽绒被里的羽绒是否达到招标要求。因此,验收工作建议实行全过程验收,一般包括原材料验收、制造过程工艺验收、成品供货验收、使用效果跟踪验收等。(二)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而且前期应该在采购文件编制时有针对性地提出验收流程及明确的验收内容。据调研了解,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门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验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明确采购各方权责。对于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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