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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鹏远程教育中心 地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FAQ (六)第十一章 职业技能开发、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对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来组织进行。 对劳动预备制度人员进行培训,
2、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还要组织劳动预备制度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二、“就业准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初高中毕业的青年实行全面的就业准入控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1、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应依照法律,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民主说服原则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运用国家的法律,运用民主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坚持这一原则,要反对强迫命令、用权势压服的做法。四、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三种情况:(1)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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